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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行政色彩方能避免“结案率”情结

(2006-12-21 11:18:15)
消除行政色彩方能避免“结案率”情结
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一份农民工讨薪案胜诉判决执行了3年多未果。岁末将至,该法院立案庭法官为了完成任务,反过来多次劝说农民工,让其撤销对欠薪者转移财产行为的起诉。(新华网12月19日)
一份胜诉判决执行三年未果,法院不仅不感到压力而积极督促当事一方尽快履行义务,反过来劝另一方当事人撤诉以“完成任务”,在依法治国方略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用“匪夷所思”来形容毫不过份。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调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并最终解决纠纷。倘若法院可以由于自身的原因,随意地劝当事人撤诉,那么公民的合法诉权无疑会遭到极大的侵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也将荡然无存。
事实上,类似的事在并不少见,所谓的“完成任务”其实还有一个更为贴切的称谓“结案率”。每到年底,一些地方法院都会有各种各样的评比和考核,作为评定法官工作业绩的依据,而“结案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内容。一位地方法官曾坦言:结案率作为上级法院考核基层法院的重要指标,和法院打分、排名密切相关,早已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
不可否认,“结案率”对于唤起法官的工作热情,进而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过份追求效率,把“结案率”当作一项硬指标来抓,无疑会带来不可避免的弊端,首当其冲的便是伤害到司法的公正性。譬如为了提高“结案率”,法官匆匆结案,对疑难案件拒不受理等等。某种程度上,“结案率”已经被异化,与其初衷相去甚远,而成了审判工作的全部意义。显然,乌市发生的这起“劝说农民工撤诉”事件,便是在“结案率至上”的情结下催生出的一场闹剧。
探讨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其实就跟“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并无实际意义,因为现在问题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初衷善意的“结案率”在实践中却出现了相悖的情形?效率与公平并举又为何演变成“结案率至上?如果我们仅仅归结为法官道德素质不高或者法律意识淡漠,显然是太过流于表面了,真正的原因在于目前我国法院体制内依然残存的行政化色彩。
关于法院行政化,不少专家专者早有论述,概括起来就是各级法院之间实行的完全是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上级法院除了审判监督之外,还可以通过人事,财政,职务升迁乃至于福利分配等多种手段对下级法院和法官进行管理和牵制,这就必然导致下级法院和法官无法靠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尊严,从而为了迎合上级的需求和喜好,做出有悖于司法公正的事来——显而易见,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地方法院的法官可能也是处于一种两难境地,而在当前法官素质普通不高,司法环境有待改善的现实背景下,下级法院的法官无法承受压力之重,趋利避害是一种非常现实的选择。
法院被人们称之为社会正义的最后存身之所,而法官是文明社会的良心。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不能容忍法院和法官做出有损于正义和良知的事情来。当务之急,便是尽快消除法院的行政化色彩,维护司法独立,因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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