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系列谈之五——主体多元 效率为先

(2009-06-15 23:58:34)
标签:

房产

建设用地

联建

宅基地

成都

分类: 专业乱评
      发于6月30日《国土资源报》大地时评版

本系列的前几篇文章讨论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范围以及收益分配等问题,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本篇将讨论流转的核心问题——流转方式问题,即集体建设用地的各种流转形式如何进行。

前段日子,报纸和电视里都报道了成都在灾后重建中采用联建的方法,农民拿出自己的宅基地与外来的公司进行联合建设,之后农民得到部分房产,进行权属分割后,一部分宅基地流转给联建的企业。通过联建在短时间内解决了很多受灾群众的住房重建工作。可以认为,这种联建形式就是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模式的一个演变,是直接以房屋作为联营的一次性收益,同时办理了产权的分割。

在各地的实践中,流转的形式包括出让、转让、出租、转租、入股、联营、抵押等。而且在政策推动下,未来的流转形式会在实践中创造出更多新的方式。这也是市场经济中,产权主体在政策环境下更有效地利用资源的一种自发创新。通过制度的建设,确保各种既有的和创新的流转形式都得以有序进行交易,对于提高建设用地流转的效率和现实效果都非常重要。

不同的流转形式进行交易时有着不同的流转方式。究其根本是从主体的类别来区分的,即流转主体是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

我国的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所有,是一种公有产权形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如果是所有权人,即以集体作为流转主体进行流转时,就必须要考虑出让代理人,具体下来就是村主任、村支书,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在珠三角发展的起步阶段,这种现象广泛存在,管理者获得了大部分收益,出现管家成了主人的现象。类比于这些年来城市建设用地的出让和出租中以公开防止腐败的经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各种方式,只要是以集体作为流转主体的,都必须在各环节强调公开的原则。流转方案要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才可以进行流转;面向社会的流转,应该在公开市场,以竞争性方式进行;面向集体内部的流转也应当在集体内部采取类似的方式公开进行。套用一句经常用的话,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如果流转主体是具有集体建设用地某种产权的村民,比如成都受灾群众流转其宅基地,这种流转,不存在代理人问题,流转主体就是具体的产权人,也就不需要考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公开交易防止腐败的意义就不存在了。而且这种流转大多是小地块,如果都要求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会导致交易费用高、周期长、市场内交易宗数巨大等问题。在产权人与出让人合一的种种情况下,流转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签订合同进行。为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政府应该大力推广标准合同,来从整体上提高流转效率,并且是保护好村民的流转收益。

与我们日常买菜、租房一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日常的交易,大多以个人寻价的方式进行,就是因为交易主体一般就是产权主体,不会有腐败行为,责任心使然。所以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村民为主体的流转与集体为主体的流转进行区别对待,前者以自发交易为形式提高流转效率,后者以公开交易为形式防止腐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各类形式就都发挥出最佳效益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