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日子,发改委的一个文件说要研究开征物业税,沉寂一阵子的物业税的论又热了起来。只是很遗憾地看到,太多的评论员,包括如日中天的叶檀似的财经专业评论员,在物业税的概念上没有弄清楚,都认为要把七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摊入到物业税里。这是犯了个基本的错误,物业税,和出让金根本是无关的。
土地出让金,是在土地买卖中对进行交易的土地权利所出的对价,是交易双方对一个交易物品的定价。物业税,是政府根据个人持有的物业价值征收一定比例的税金,是强制性的,其支出是用于保障物业价值所必须的政府行为,比如维护治安,国防,公共建设等,根据的物业税。在香港,直接被称呼为差饷,就是为了当差的发工资的税,意义就更明确了。把出让金或和土地交易价款平摊到物业税里,明显是弄错了,把市市场价格和税金混为一潭。
造成这种错误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土地出让主体,和税金征收主体都是政府,这些钱最后都要进入财政。在一干评论员眼里,既然都是政府收进去的钱,物业税又是把已有的各种政府税收摊到各年征收,就认为出让金有七十年的年期,正好从一次性征收最容易地变为七十年分摊掉。其实想想国外的物业税征收就知道,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一般情况下都不是政府,土地市场价格按照自己的供求关系生成,与物业税毫无关系。物业税仅仅与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物业价值的服务有关。
很难想象,如果土地出让金被摊入物业税,会是怎么样一个景象。在国外实施,那么等于是私人在土地交易中毫无收益,土地收益都入了政府税收,直接后果是,第一,根本就没有了土地市场,第二,人民一定会用选票选掉出这破政策的人。在中国,即便出让和物业税主体合一,仍然无法把出让金摊入,因为正是因为政府的垄断供应,才需要通过一个公开竞价过程来确定土地价格,虽然这个价格是垄断价格,但是至少它可以保证在公开情况下,而不是在个别官员个人决断下,来根据价格高低确定土地的获得者。如果是出让金摊入物业税,当前土地的出让是没有价格的,如何配置土地,地块分配给谁,只怕就成为了另一个挠头的问题。如果是这样,只怕腐败丛生,这种制度无以为继。
当前的土地出让的垄断供应,是当前体制下的无奈之举,有其弊病,但是它需要的是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给予民众更多自主入市权利入手。而不是简单的提出把出让金摊入物业税的方案。
或者说,可能很多专家没有意识到出让金的具体含义与摊入物业税的影响,泛泛而谈。那就只能是提出一点建议,专家,请慎言自己不太了解的领域。别让民众把专家,当成了砖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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