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请有所为,有所必不为
(2008-09-22 15: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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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经济集约用地 |
分类: 专业乱评 |
报纸约的稿件,没想到我写成了对央行的不满,结果报纸没敢发,就发在这里玩玩吧。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向全国银行系统下发了《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各方总体反应都是比较积极的,大多认为“银根”和“地根”携手可以更好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但是,如何去促进节约集约利用,不是发表评论就可以,而应该从一些基本的原理出发去理解和分析。
经济学一般把土地、资本和劳动力作为生产的三个要素,经济实体就是利用这三个要素的不同组合去进行生产,参与竞争。从最美好的想象出发,我们可以假设,有一个人或者机构他,通过复杂的计算可以知道道哪个项目用地最节约集约,贷款给他一定就可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在以往的社会实验里,这个结构是所有的搞过计划经济的国家,也是新政时期的美国或者“9.11”之后制订出次贷政策的美国政府。不过所有的实验都证明了,政府或者某个强人来判断生产要素的流向,有可能取得一些效果,但是长期来看,还没有成功的案例。今天早上看到的新闻里说,美国最大的两个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由于陷入困境,亏损140亿美元,其可能会诱发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得不由美国财政部接管。
平心而论,央行和银监会的《通知》并不具备这么大的功效,它只是为了响应年初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精神,把原来散见于各类政策法规中有关建设用地利用政策以及相关项目贷款管理的规定,予以归并,并要求各地金融机构强化政策要求来实施。就此政策本身,也可以用宏观调控中常见的“有保有压”来形容,一方面要求银行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或者使用违法用地等重大违规违法项目严禁发放贷款;对一些有瑕疵的项目,审慎发放贷款;另一方面,支持银行向节约集约用地以及土地储备盘活存量土地的项目发放贷款。
对于禁止或者审慎发放贷款的项目,如果国家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先不论其科学合理性,法律禁止则不为,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一个朝法治方向前进的国家,所有的机构和个人都应尽的义务。因此,对这样的强化要求,没有多少可评论的。
但是对于一些并不违反任何规定的项目,因为不符合某个节约集约利用标准或者认定,就要在贷款上被分别对待,而另一些就容易贷到款,这未免有些不公平。这牵涉到技术、管理和精神三个层面的问题。
技术层面,如何判别和认定一个项目节约集约,不同产业类型的项目,不同地区的天然禀赋和发展阶段,甚至不同的经营思路,都会有不同的项目节约集约的评判标准。不同的人,掌握了该项目的不同信息,出于不同的思路,可能得到的是否节约集约的评判千差万别。随着我们对世界,对资源,对生产方式认识的不同,节约和集约本身是一个不断演化的标准。这不像奥运会的百米赛跑,谁快谁慢有绝对标准。
在管理层面,由于标准的模糊和不准确,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或者说带来了寻租的可能性。如果被认定为节地型房地产项目,就可以优先获得支持,对于今天普遍资金吃紧的开发商而言,无疑是最渴望得到这个认定的。对于掌握了认定权利的机构,是否会成为第二个牙防组呢?
在精神层面上,一个国家的机构,制订的政策更应该体现的是一种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就像有些地方招商引资,热衷500强的企业,只要你来,要多少地给多少地。小型企业,爱来不来。这种差异化的政策,是对企业的不公平,并不要求对小企业也像大企业一样,如何在用地规模和地价上照顾,只要求一个公平的非歧视或者非偏向的政策。同样,对于贷款也是如此,我们应该让市场机制发挥定价作用,至于银行是否为一个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机构贷款,是它自己从利润和风险角度去综合考虑的事情。由一个国家的管理机构去制定歧视性偏向性政策,损害的社会公平性,我认为是对社会的一种更大的伤害。至于这种政策性的规定对于商业银行是否有强制性,会否影响其政策效果,就当另谈。
写了这么多问题,不是说节约集约用地不用做,比如违法而需要禁止的内容,我们一定要坚持。而是希望能从更广阔的范围去思考政策的制定,比如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市场竞争机制的确立,价格机制的作用发挥等等。正所谓“有所为,有所必不为”,希望我们的政策能做到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