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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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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是成本,价格是价格

(2006-09-19 11:45:18)
分类: 专业乱评

9月20日的国土资源报的评论稿.为他们写,自然就钝好多,缺乏力度,大家请谅解.

本月初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与征收标准,并要求确保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分析:“如相关措施全面推开,征地补偿安置费将提高1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将提高2倍,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也将有所提高。”与以往数次宏观调控措施出台后的反应如出一辙,有人认为土地成本提高会带来地价上涨,然后引起房价的上涨,而且“地荒论”的论调又隐约奏响。

要讨论土地成本的提高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关系,必须先弄清楚,土地成本和地价、房价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或者说要了解在现有的房地产市场体系中成本与价格的形成机制。

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规定,房地产用地应当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其价格的形成机制是政府确定土地供应量,开发商在这个量的范围内以竞争的方式形成土地的成交价格,也就是我们理解的地价。这样形成的地价与土地供应量以及开发商对土地的需求量有关。缩小供应量,自然会导致地价上涨,或者开发商的需求突然增加,也会起到同样效果。当前,土地供应量是由政府确定,相对可控且稳定。土地的需求量受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或者说受房价的影响。对房屋的需求大,房价高,开发商就期望能拿下更多的土地来开发,提高了土地的需求量,也就带来了高地价。也就是说,地价与土地成本本身无关。

对于一些房地产市场过热的城市来说,由于房价高涨,政府确定的招拍挂底价往往不过确定了竞价的起点位置,最后形成的地价远远超过这个数值。有人认为提高土地成本的直接后果是房地产用地的地价上涨。这是混淆了土地成本和土地价格的关系。土地成本是由政府通过拆迁或者征收时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的。地价是开发商在获得出让土地时支付给政府的。提高的土地成本虽然可能会反应在出让地块底价的提高上,但是从地价的形成机制来看,底价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成交地价的上涨。萨谬尔森在其《微观经济学》中谈到过对土地增税的问题,指出土地是一种供应量固定的生产要素,其需求是引致需求,价格由其需求决定。如果市场需求不变,对土地增税,增加的部分会由地主来支付,不会影响到土地价格。

此次提高各类土地税费标准同样也适用于这样的分析。政府在制定出让地块底价时一般都预留了部分政府纯收益,而根据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文甲估算,当前土地交易的利润率接近250%。增加的土地成本将从政府出让土地的纯收益中支付。其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中的纯收益,遏止其卖地冲动。因此,土地成本的增加不会是在开发商现有的成交地价格上的一个加码,地价仍然由对土地的供求关系来决定。所谓,“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实施宏观调控以来,所有的相关政策都要求各地科学预测房地产的用地需求,合理供应土地,而且不断强调要扩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量。没有任何政策要求压缩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量,如果各地政府严格执行,也就不存在政府通过减少土地供应来提高地价的因素。假设其他宏观调控措施到位,资本流动性趋于平稳,土地需求也不会有太大变动,这种情况下,地价将保持稳定。如果资本流动性仍然很强,导致地价上涨,也不能把这个上涨因素转嫁为由于土地成本增加所致。

在推动当前政策严格执行的同时,也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动向:

一是在地方政府土地成本上升的时候,要避免其为了单位出让土地上获得更多纯收益而人为压缩土地供应量,推动土地价格上涨。这就需要加强对各地政府的监督,保证其维持土地供应计划的连贯与协调,不出现大的波动。

二是要警惕部分开发商在自身拿地成本并不一定会上涨的情况下,借土地成本的提高来煽动市场对未来地价和房屋供应产生恐慌情绪,导致对房屋需求的增加和房价的提高,在并不增加的拿地成本和上涨的房价之间得到更多的利润。当前一些认为房地产价格将随土地成本上涨的言论和“地荒论”的再次隐现,都会导致这种状况的发生。因此,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能充分理解土地成本提高的真实含义和可能影响。

一个文件引来不同的解读和分析是正常的事情。但是,一个文件的执行,一个稳定的房地产市场的建设,一个长远协调发展的经济的形成,需要的是各级政府以及市场的参与主体们以效益、公平为目标承担起自身的职责,而不是把创造力都放在“吹泡泡”这样无益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行为中。当然更重要的是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市场制度,分清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界限,引导各类市场力量投入到以效率和创新为特征的经济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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