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给100多客户发邮件称她是小偷:如此诋毁他人是缺德还是违法?

(2018-09-18 08:25:36)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给100多客户发邮件称她是小偷:如此诋毁他人是缺德还是违法?

青锋

宁波女孩小汪在某公司辞职后,其离职的公司向100多个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称,“小汪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了,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她是小偷!”得知这一信息后,小汪将离职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公司书面、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不少人在看到小汪辞职公司如此而为后,纷纷指责该公司缺德。

离职公司向100多个客户发送电子邮件被称为小偷,是小汪在一个关系不错的客户把公司电子邮件转发给其后发现的。在法庭上,发送电子邮件的公司对此也坦率承认,称小汪在离职时偷了公司的客户资料和名片,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才这样做的。但在法庭上,指责他人为小偷的公司又拿不出证据证明小汪盗取了公司的客户资料。

无独有偶,这种无端猜测别人,动不动就称他人为小偷的,远不止小汪离职的这家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一家粉店,年过半百的陈先生为吃一碗米粉,在埋单时被粉店收银何女士指认为小偷,说陈先生偷了店里100元钱,并叫来店里其他人员一起要陈先生赔偿。报警后,经警方调取粉店监控查实,是何女士认错了人。被证明清白的陈先生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于是将粉店以及收银何女士诉之法院,要求对方张贴书面道歉信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和陈先生遭遇几乎相同的还有延安的一位女士,在一家母婴店搞活动时购买了几件东西,也被认为偷了东西,并被网上“人肉搜索”,让其名誉在亲朋好友中受到极大损失。

如果说公司给100多客户发电子邮件称小汪是小偷和粉店收银指责陈先生偷了100元,被扩散的人员或范围为可控的话,那延安这一女士被人网上人肉,其影响则难以控制了。据法院查明,母婴店经营人员在促销时将手机放在了促销台上,因为忙于促销一时给忘了。等到促销接近尾声,想起手机去收银台上找时,发现手机不见了。然后拨打自己的手机,先是十几次拨打无人接听,接着再拨打就是手机关机。据此,母婴店经营人员判定自己手机被盗,就调取监控发现,看到一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时间较长,动作、神态可疑,就自认为是这一年轻女子偷了手机。然后先是在朋友圈发寻人启事,说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该女子尽快还回手机。在该寻物启事发出30多个小时后,见没有任何回音,母婴店经营者就把监控视频中自认为拿了手机的女子截图并配文发到了网上,且通过发红包的形式,鼓励网友转发。

母婴店经营者如此未经核实,为找到自己所丢手机,就自己通过视频截图并配文“人肉搜索”的行为,显然触及了法律红线。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母婴店经营者的行为违法,对截图中年轻女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判决母婴店经营者在当地广播电视台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2万元。而向100多家客户发电子邮件称离职员工为小偷的公司也被法院判决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吃一碗粉而被指为小偷的陈先生要求以张贴书面道歉信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主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粉店还被判支付陈先生精神抚慰金1000元。

网友指称给100多客户发邮件称离职员工为小偷的公司缺德,由上述看还是轻的。因为,这些无端猜测他人,并对他人进行非议或者侮辱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此,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公民个人不要自己采取任何过激措施,私下指认,或者通过网络人肉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而要在第一时间内通过法律渠道寻求帮助,这样才不致于自己受了损失,还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