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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行贿院长仅被调离司法岗位还不够
青锋
按照法律规定,行贿受贿都属违法行为,按理都应该依法给予惩处。但是,发生在安徽省界首市和颍上县的两起行贿案件,在受贿者被依法判刑后,却有两名行贿者不禁没有受到任何的惩处,反而在受贿者被判刑后两名行贿人员却在人大会上顺利当选了法院院长。
这两起蹊跷的当选法院院长事件,一时间在网络上及其他媒体上被炒的沸沸扬扬。
在网友和媒体的质疑下,4月13日,终于听到了新华社播报的一个好消息,4月10日,安徽省界首市和颍上县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分别决定,将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何涛和颍上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松涛调离司法岗位。
在对这一处理结果的解释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字眼: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案发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以及多名法官因贪污受贿被判刑。2007年初,何涛、李松涛等人就被查出有向刘家义、张自民等人多次行贿的行为。但是,截至2008年3月底,何涛、李松涛等人仍分别在界首市、颍上县担任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阜阳市委对此解释说,阜阳市委常委会在2007年11月23日听取了阜阳市纪委关于何涛、李松涛等人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决定分别给予何涛党内警告处分、李松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在适当时间对何涛、李松涛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整。后因阜阳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变动,对两人的组织处理未能及时到位。
而这次在网友和媒体的质疑声中,有关部门能这么快速的做出处理,则是安徽省委组织、纪委等部门获悉何涛、李松涛有行贿行为仍长期在职的消息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进驻阜阳市,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阜阳市委和界首市委、颍上县委才经研究分别作出决定,免去何涛的界首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李松涛的颍上县法院党组书记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免去两人法院院长职务。
对此,笔者要说,对此两人的处理,仅仅给予调离司法岗位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两人都一直在法院工作,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行贿是违法行为,而他们如此执法犯法,按理应该给予重处。但恰恰相反,其得到的处理却是调离司法岗位,难免不会出现调到其他岗位后还会被安排同级别的职务。这样,就有可能使他们通过非正常手法获取的官位又通过正常的程序合法化,这对那些老实肯干却因为没有行贿而没有被提拔的干部来说,显示公平。
更为重要的是,行贿是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应该依法给予惩处,而不能以行政处分来代替法律的惩处。那样,以行政代法律,将是对法律乃至是对民主的极度践踏。
http://news.sina.com.cn/c/l/2008-04-13/1726153472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