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有责任为消费者购房把关
(2011-05-15 20: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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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媒体报道说,南京高淳县万福城的业主们遇到了一个闹心事。今年初他们接到了开发商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交房通知。高兴之余就没有对房屋的质量进行认真检查,结果后来装修的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多位业主在房屋的相同部位出现了开裂,并且地面存在大量空鼓。随着维权的深入,记者发现业主们在接收房子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房屋的竣工验收报告。高淳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告诉记者,当初在组织分户验收的时候就没有验收合格!而就这么个不合格产品居然让开发商糊弄给了消费者!
总理说,房地产商应该流着着道德的血液,看来一些无良开发商的身上不单严重欠缺道德,还严重欠缺法律意识。但是我始终认为,道德的血液是需要严厉的规章制度来迫使他们换上的。房子对老百姓不是个小事,是个重大的民生问题,对于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种明显的无德做法,当地的监管部门看来不能仅仅是说明自己的工作已经做了,更要考虑群众是否满意了。
连房屋都没有通过验收,开发商就能把房子给卖了,这不是技术高,这是胆子大。对于老百姓来讲,那么大的物件,那么多钱花出去,心里面是放心的,为什么,因为大家知道,除了有法律法归给大家撑着腰,更有职能部门好几道关卡在前面给把关,我不相信开发商,还能不相信为咱们服务的部门么?现在看来,作为消费者,无论买什么东西,自己都要多长个心眼,不能把所有的底气都寄托在别人身上,还是要多靠自己。
但是我们究竟怎样靠自己验收呢?这个工作专业性太强,很多情况下,您验不验收,房子都得要下。难道买什么东西都得专门上课学一门专业知识么?吃东西得去学化学知识?买房子得去学建筑知识?活活累死算了。相对于建设单位来讲,业主根本不可能具备专业房屋质量验收知识,看起来每个人都享有房屋验收权力,但是实际上操作起来,内行欺负外行太容易,往往难以真正保障自身的利益。
所以我觉得对于新闻报道的这个事情来讲,职能部门要负起责来,督促房产企业落实具体赔偿,房产企业可能不怕消费者,但是对于职能部门的话是不敢不听的,他的一系列资质审查、建筑销售过程,监管部门最了解最清楚,即使是通过司法途径最后解决,监管部门也需要承担起帮助消费者维护利益的责任。
再说说验收问题,即使正常验收了,现实生活中房地产企业追求利润,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是有的,一些建筑单位与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三方私下协商,验收走过场的事情也是有的。我觉得如果经过验收还出现了问题的话,板子也不需要往开发商身上打,最有效的是谁验收的合格,谁来承担出现问题后的全部责任!这样的话,作为建设部门或者监理单位自然会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