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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又不一定入刑啦?

(2011-05-13 1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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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5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就在前两天我还在节目中说到著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驾被刑拘的事,不单是我,全国各地的媒体最近对于“醉驾入刑”都以极大的热情在进行关注。这种舆论监督我认为极其必要。因醉驾引发的惨案已经给了我们足够教训,以南京张明宝案为代表的一系列交通事故带给大家的沉痛还历历在目,那些血淋淋的镜头至今想起仍然让人夜不能寐。所以对于51号开始实施的,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以前的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极可能受到失去公职的严重影响。对这个,我是举双手赞成的。

  但这个时候,却听到了“醉驾不一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声音,而且还不是普通人说出来的话,这就让你顿时有点找不着北的感觉。

  媒体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所说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醉驾了,但是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比方讲没有撞死撞伤了人或撞到了车,虚惊一场,这就不是犯罪了。但您要知道,客观的讲,像高晓松一样醉驾并能够撞伤人的毕竟还是少数,大部分醉驾的人都还没来得及出事,没来得及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就让交警逮着了。如果这么着,配得上醉驾入刑的人就没几个了,这能有效的严惩和预防醉驾么?醉驾入刑了都还有人心存侥幸,如果醉驾再不一定入刑,有侥幸心理的人立刻就会忽如一夜春风来了。这对于前期治理酒驾的成果会不会大打折扣呢?

张军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这个身份说出来这样的话,对于全国司法系统的影响相当了得的。如果接下来大家都按照张军的话来走了,我最担心的就是一些公职人员可以活动的空间突然间就变大了!规章制度法律条文最怕的就是模棱两可,可左可右。什么叫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怎么判断?有没有一把尺子量一下?车给撞了几公分危害是大的,血流了多少是不大的?如果最后成了一种个人的主观判断,你想象会有多可怕?会不会让有权有钱者拥有法外特权了?

当然我在网上也看到有人持这样支持的观点,说是:如果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短期看,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轻了说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了说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我想这可能是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我不敢说这是错的。但是我觉得这个心操的极不合时宜,甚至有点蓄意溜须拍马的嫌疑。五月一号至今短短几天的时间,这还能不能称得上是短期?就是说他还没有完全起到震慑醉驾的效果之前,先把您的法律精神给震慑住了。您支持的是不是太早了?当然您也可能是想有点预见性,那为什么没有在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实施之前,五月一号之前预见一下、表达一下呢?现在张军院长的话刚落地,一堆有预见性的人就出来了?有点可笑。

法律法规都是在一步步完善的,这我承认,但是在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既定的游戏规则有个统一的认定,否则模糊不清,摇摆不定,这才是对法律精神最大的亵渎。在进一步细化的条文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对于51日开始实施的醉驾入刑的理解,不是在于醉驾造成的结果,而是醉驾本身的这种行为已经进入了刑事处罚的范围。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人人平等!至于下一步,在更加详尽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出台之前,这种混淆视听的声音越少越好!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尽早澄清关于醉驾入刑的种种疑问,不能让人老把心提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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