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又不一定入刑啦?
(2011-05-13 10: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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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但这个时候,却听到了“醉驾不一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声音,而且还不是普通人说出来的话,这就让你顿时有点找不着北的感觉。
媒体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所说的“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对这句话的理解是,醉驾了,但是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比方讲没有撞死撞伤了人或撞到了车,虚惊一场,这就不是犯罪了。但您要知道,客观的讲,像高晓松一样醉驾并能够撞伤人的毕竟还是少数,大部分醉驾的人都还没来得及出事,没来得及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伤害就让交警逮着了。如果这么着,配得上醉驾入刑的人就没几个了,这能有效的严惩和预防醉驾么?醉驾入刑了都还有人心存侥幸,如果醉驾再不一定入刑,有侥幸心理的人立刻就会忽如一夜春风来了。这对于前期治理酒驾的成果会不会大打折扣呢?
张军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这个身份说出来这样的话,对于全国司法系统的影响相当了得的。如果接下来大家都按照张军的话来走了,我最担心的就是一些公职人员可以活动的空间突然间就变大了!规章制度法律条文最怕的就是模棱两可,可左可右。什么叫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怎么判断?有没有一把尺子量一下?车给撞了几公分危害是大的,血流了多少是不大的?如果最后成了一种个人的主观判断,你想象会有多可怕?会不会让有权有钱者拥有法外特权了?
当然我在网上也看到有人持这样支持的观点,说是:如果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短期看,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轻了说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了说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我想这可能是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的观点,我不敢说这是错的。但是我觉得这个心操的极不合时宜,甚至有点蓄意溜须拍马的嫌疑。五月一号至今短短几天的时间,这还能不能称得上是短期?就是说他还没有完全起到震慑醉驾的效果之前,先把您的法律精神给震慑住了。您支持的是不是太早了?当然您也可能是想有点预见性,那为什么没有在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文实施之前,五月一号之前预见一下、表达一下呢?现在张军院长的话刚落地,一堆有预见性的人就出来了?有点可笑。
法律法规都是在一步步完善的,这我承认,但是在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对既定的游戏规则有个统一的认定,否则模糊不清,摇摆不定,这才是对法律精神最大的亵渎。在进一步细化的条文没有出来之前,我们对于5月1日开始实施的醉驾入刑的理解,不是在于醉驾造成的结果,而是醉驾本身的这种行为已经进入了刑事处罚的范围。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人人平等!至于下一步,在更加详尽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出台之前,这种混淆视听的声音越少越好!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尽早澄清关于醉驾入刑的种种疑问,不能让人老把心提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