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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达前,买受人强行收房纠纷

(2017-12-14 12: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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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买卖合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顺序、履约时间履行。房产虽然已经过户给买受人,但是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没有到达,约定出卖人收到全部购房款多少日交房,因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出卖人的卖房目的尚未实现,其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该房产。


    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达前,以房产物权权利人的身份强行收房,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尚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行为受到双方买卖合同条款约束,违反双方的约定,对出卖人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出卖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没有过户前,出现此类情况的, 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买受人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房产过户后,因为银行原因出卖人没有及时收到剩余尾款,买受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是其提前收房的行为违反双方的约定,构成合同违约,买受人强行收房的行为应视为其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时间已经到达。


    具体是承担根本违约责任还是一般违约责任,看案件具体情况,确认尾款收不到的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尾款能够收到的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出卖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买受人承担提前收房之日到尾款实际支付这一段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剩余购房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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