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时间,依据深圳二手房的交易惯例是在出卖人收到全部尾款后多少个工作日内交房。但是这并不妨碍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其它时间交付房产,合同签订后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交房,你比如约定合同签订的后几日或定金支付后几日,只要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是可以的,对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出卖人在收到全部尾款前交房后,因为尾款银行迟迟没有放款,出卖人要求收回房产。出卖人这个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房手续,不存在提前交房的说法。提前交房的交换条件在双方磋商合同价格时已经有过充分的考虑,双方已经在合同价格上对提前交房的利益进行了衡量,买受人支付的合同价里面实际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最为重要的是双方在递件的网签合同的第九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对因为银行原因导致出卖人逾期收到购房款,做了一个除外规定,免除了买受人的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是没有这个免责条款,对于过户后的逾期付款,大家通常选择的也是买受人承担延迟万分之几的逾期履行违约金条款,此时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出卖人收回不能。
当然如果已经确认银行拒绝代为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比如银行发现买受人存在高评高贷,明确拒绝发放尾款,或超过贷款承诺函的时间,经出卖人催告后,银行仍不放款,应视为银行拒绝履行承诺,此时买受人需要自筹资金支付购房款,不然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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