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都是我回答各位的问题,其实我也有没完全搞明白的问题,这不今天我就问一个问题——赠与或继承得来的房产,出售时满足满五家庭唯一时,个税的承担问题?
为什么会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大家在谈论赠与、买卖、继承,哪一个最划算的时候,都认为走买卖最划算,说走继承和赠与,存在再次出售业主需要承担20%个税的问题,说这是税务总局的直接规定。问题是赠与或继承后的房产需要再次出售,满足满五年家庭唯一的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免税,我没有实践过,但是我在网上查到,北京的一个网友赠与房产满五唯一出售时,通过信访渠道,不断的去反映该问题,最后其出售自己名下继承来的满五唯一的个人住房,免除了全部的个人所得税。
我仔细的看了下相关的税收文件都是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没有区分你是如何取得的。依据字面理解的确是可以做出这个结论,不管你是继承买卖还是赠与取得的,只要出售时,满足满五年家庭唯一,都可以申报免税的。
我需要证实我的答案,需要有卖过此类房产的网友,用自己的经历回答这个问题,深圳究竟是如何处理,1、出售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出售人满足满五家庭唯一,是不是也是可以免个税,2、赠与或继承的房产出售时在深圳是不是可以核定征收个税。
本问题们需要有办理经验的回答,不要猜的。本律师联系电话13417447825,微信也是此号。
——周争锋2016年7月24日写于深圳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