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中院开庭,买家只支付定金5万,一审法院判业主赔偿20%的违约金近50万,有点突破常规,主要原因在业主代理律师,认为业主不违约,没有提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意见,还反诉买家违约。二审换了律师,一样不是依据客观事实重点采取减损的诉讼策略,而是继续就违约与否问题狡辩,一方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登记的共有人没有签字合同无效,一方面还是死不承认自己违约,反而说了一大堆没有证据的论断认为买家违约,这样的二审没有意义。
一审我让买家收集的双方通话录音里,业主明确无论如何都不再出售,我不知道有这个录音,你说自己没有违约,你以为法官都白给啊。对于确实违约的案件,当辩无可辨的时候,一开始就要认可自己违约的事实,重点是讲违约后如何减损的,和自己违约的理由能不能成立,你的违约理由能让法官认为你是必须违约,你的违约性就不是恶意,违约金不会顶格,不要明明自己恶意违约还倒打一耙诉讼对方违约,浪费诉讼费不说,法官对你的印象可想而知,包含对抵赖的代理律师的印象,一定是厌恶的,重罚是必须的。
我在一个案件中,双方首期款监管时间约定的很长,刚好就是2015年暴涨的4、5、6、7月,这期间业主房子暴涨厉害,如果继续按照当初的合同履行,业主卖房所得的售房款不够支付自己要换房的首付款,自己换房目的不能实现,我重点举证业主的儿子也到了上学年龄,业主不违约将导致自己变成无房族,自己的子女没办法在深圳上学,业主家庭将遭受重创,不得已而违约,结果判决还行判了12%。这可是二次加价几十万后还要违约的业主,按理说第二次加价到市场价还违约,应该重罚,问题是他的情况的确需要考虑下业主给子女保留学位的爱子心情。我说的情况,看懂的应该明白什么意思,就是你的违约理由要听起来,还真值得任何一个正常的人考虑下情节。我代理本案答辩第一句就是,被告对合同违约的事实不予否认,但是做到了及时通知的减损义务。
——周争锋2016年7月14日写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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