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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房产新政的政策解读

(2016-04-10 17:43:10)
标签:

深圳二手房

深圳二手房买家维权群

周争锋律师

律师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房产新政的政策解读

 

     1、对于境内非深户居民购房,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今年325日(含325日)之前,且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的,在325日(含325日)之前已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的,须提交网签预售商品房认购书。 

 

    2、对于未在325日(含325日)前网签的市民,须在624日(含624日)之前申请登记,并增加提交以下购房证明之一: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收款人需为卖方)。卖方通过中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委托中介机构代收的协议书;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3、在325日之前未网签合同或者预售认购书,且于624日之后申请的,不予受理。 

 

    4、在325日之前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325日前连续计算满1年及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以个人社保作为证明材料的,调整为通过社保局提供的端口进行审核,不再提交社保缴交清单。

  

     5、市民的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在325日(不含325日)之后的,提交的社保或者个税证明材料,需满足3年及以上(不含断缴和补缴)这一条件。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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