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证明”自己的解套
(2015-05-31 1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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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官司有效证明依法执政 |
分类: 法制 |
无法“证明”自己的解套
自然血缘关系,要变成法律意义上的血缘关系,需要权威机关的“证明”。现在人口的流动性很大,里弄街道有时也很难出具证明,于是血亲之间的财务、财产等发生问题,需要“证明”就成了件难事。
我是我,需要证明;丈夫和妻子,需要证明;父子关系,需要证明,看起来是件荒唐事,但却是“文明社会”的常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这类看起来荒唐的事情,成了老百姓的烦心事。我们要求政府在这方面提供更完善、便捷的服务,但要政府出“证明”,许多事情政府不知道,如何出证明?于是,公、私均陷入了一个困境。
如何把无法“证明”的事情,变成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解套之法,就是“打官司”。
民国时代的婚姻,新时期不少人的“自由结婚”,政府没有婚姻记录,要证明夫妻关系,可以打夫妻之间的财产官司;父子关系没法证明,父子之间打扶养或财产继承的官司。在“公堂对质”之后,法官即会根据民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解或判决。调解书、判决书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父子等关系的“证明”。
今天报道,吉林一位老者卖房,因为4个子女有3个无法证明是父子或父女关系,导致房产过不了户。律师建议老者可以与四个子女一起打房产权确认官司,这当然是一个好办法。但如果这个法官学业不精,死扣老者无法证明究竟养了几个子女的“理”,不给立案,还真不好办。老者可以打老人赡养费的官司来解决。老人的所有子女都负有赡养父亲的责任,老人起诉四个子女要求赡养费,根据利益冲突原则,只要四个子女不举证有第五个子女存在并负有相应赡养义务,那么,这四个子女即为老人名下全部儿女的事实成立。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四个子女签字同意父亲出售该房产的文件即为有效。
“证明”惹出来的麻烦,只要不是故意刁难,政府和公民都要心平气和,寻找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对于这类以求“证明”为目的的官司,公民在处理时也要以打小、以调解方式取得有效法律文件为宜。赡养费,打个年付二三百元,财产权打的分数要很小,就是真的判决了,也无大碍。官司小,师律费少,法庭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快。打大了,反而会“无事生非”,弄得大家认起真来,反而难办了。如果行政部门或相关办事机构,连这类具有法律效力的间接“证明”也不认账,那就是“法盲”当权了,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要求人大代表提出质询。屡犯的,可以请他“下岗”。
“我是我”,大概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不需要自己提供证明的,那就是在死刑执行书上签字的时候。为什么?利害冲突原则。真遇上个愿意顶死的,能“超越”侦察、检察、审判层层“难关”,到最后关头来破坏这个利害冲突原则,这概率也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