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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公益基金与湖南省教育厅的是是非非

(2012-06-12 20:59:39)
标签:

崔永元

湖南省教育厅

公益基金

乡村教师

教育

分类: 世事

崔永元公益基金与湖南省教育厅的是是非非

最近崔永元公益基金与湖南省教育厅在培训乡村教师问题上发生了激烈冲突。据崔永元说:“崔永元公益基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八月培训100名湖南乡村教师。为此,湖南省教育厅回复: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我们非常愤怒,在此正式评价湖南省教育厅:不努力、不作为、不要脸!”

而据湖南省教育厅回应,5月间有自称崔永元公益基金志愿者董峰打电话给该厅,表示基金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计划培训100名湖南乡村教师。工作人员表示支持,并希望崔永元公益基金发出正式公函,以便研究处理。经过多次沟通,志愿者董峰发电子邮件给湖南省教育厅,提出包括省厅发公文给各县教育局按照公平程序选拔培训教师等六点意见。湖南省教育厅以政府机关不宜代替民间组织直接发文参与组织这项培训工作,并推荐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会协助基金会开展这项工作。

崔永元先生积极推进乡村教师的培训工作,令人敬佩。前五期各地方政府的配合可能并未遇到这种情况,表示愤怒,也情有可原。毕竟,一个民间组织,没有像政府机构那样完善的运作班子,需要各地方政府机构的配合。如果政府方面要求严格按照行政手续办理,的确十分麻烦。现在政府机构很多事情都办得不那么程序规范,遇到一个公益团体办公益事情,就要规范起来,有时让想办好事的具体办事人感到困惑,大概也是老崔动怒的主要原因。

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是,不论是办好事,还是办坏事,政府的行政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政府的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一点就是,所有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文件作为凭证并用文字记录下来。

就崔永元公益基金与湖南省教育厅的沟通过程看,第一步,即湖南省教育厅要求基金发出正式公函的要求,并没有错。最后志愿者董峰的具体意见也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要求省厅发出公文,指令各县教育局选拔培训教育,参加这第六期乡村教师培训,仅以一个志愿者董峰的电子邮件作为依据,在这方面老崔的做法欠妥当。因为,这份电子邮件毫无法律效力,而且志愿者董峰也不是基金的法人代表,一个省政府机关怎么可能根据这样一份电子邮件发出行政命令呢?信任不信任是一回事,但行政行为的基本规则不能违反,这是硬道理。所以,在应对湖南省教育厅的回应上,老崔也有问题。

如果湖南省教育厅坚持要一份公函,在行政上没有错误,但它没有这样做,对志愿者董峰直接作了“政府机关不宜代替民间组织直接发文参与组织这项培训工作”,这个错误就严重了。因为这个回应隐藏着一个前提,即“政府机关不宜参与民间组织倡导或组织的活动”。我们知道,各级政府实际上是大量地参与这类活动,甚至是假借或利用民间组织的名义进行这类活动的,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希望工程”,红十字会的活动也少不了背后政府的身影。对于民间组织有益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各类活动,政府不仅要大力支持,而且对这类社会组织本身也要扶持,以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本身就是政府的职责。

湖南省教育厅推荐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研究会的举措,从行政安排上并不能算错误。但是,由前一个潜在前提而引伸出来的第二个潜在前提是:民间组织只能与民间组织打交道,这才是湖南省教育厅第二项安排的真实语境。民间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一种非政府组织,公民可与政府打交道,公民的合理诉求政府要回应、要解决,而民间组织的合理要求政府却不能配合,这就说不通了。

总之,我的看法是,老崔的“错误”是行政手续上的错误,而湖南省教育厅的错误是执政理念的错误。在这个问题上,双方都要吸取教训,但问题的性质却有根本的不同。作为湖南省教育厅的领导,应该认真反思,从思想观念的根源上找找这个事件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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