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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治理的法规和金融创新建议

(2011-08-18 22:48:40)
标签:

民间借贷

闲置资金

工商税务

金融创新

财经

分类: 经济

民间“高利贷”治理的法规和金融创新建议

 

最近,民间“高利贷”资金链的断裂问题,引起了管理部门的高度紧张。不是抓几个“非法集资者”杀一儆百,就是眼开眼闭,祈求本任境内风平浪静,钱流不断。

在民营企业集中的地区,民营企业家为了筹措经营资本,以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私人借贷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众多的平头百姓,有了几万、几十万的“闲钱”,也纷纷涌入货币市场,过一下货币经营家的瘾。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纸规定,便成为当今民间借贷大多非法的铁据。

民间借贷按期性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生活需要而借贷,一种是生产经营需要而借贷。现在因口粮无着而借贷的为数甚少,大多因结婚、盖房等临时需要而借贷。这类借贷,利率极高,有的甚或年率高达80%。银行、农业信用社根据规定不得提供生活借贷,有此类资金需要的只能通过民间私人借贷来解决。这类借贷本来就缺乏必要的信用担保,风险极大,因此借款折扣和利率都很大。为了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国家法律对此类借款利率有比较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正确的。

但是,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货币借贷,其利率的主导机制决定于货币市场供求关系的经济规律,而不是个人生活临时需要的迫切程度,用法律来规定经济规律应该怎么运行,这就有些荒唐了。

民间私人借贷的法律规定,必须区分贷款的性质,以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对于进入货币借贷市场的个人、企业,借贷双方都是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而相互对待,其利率由借贷双方协议产生。国家法律可以规定进入货币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而无须对其利率作具体规定。

为了使中国贷币经营市场法治化、有序化,使私人闲置资金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非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收入,我认为以下法律和管理措施可能有些实效:

一、在企业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商店向私人直接借款。

二、私人有意出贷闲置资金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有意借贷私人资金十万元以上的,均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代理方提供双方借贷条件(利率、数额、期限、担保、折扣等)信息平台,符合条件的由双方或多方协议成交。代理人收取佣金,并负责代纳契税和所得税。具体规则可由专门家制订。

三、个体工商户因临时经营需要向私人借贷在十万元以下的,借款合同需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缴纳契税后生效。工商税务部门以未还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百分之若干为据,批准登记备案与否,并在销案时收取所得税。工商税务部门须在借款合同登记备案场所提供上月、上周已备案借款的平均私人借贷利率,供借贷双方参考。

四、农民个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向私人借款的,依合同法办理。

五、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违规进入货币经营市场的个人、法人,有合同的,依合同法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违规处罚;无合同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六、国家可以制订相应法规,放宽小额贷款股份公司的准入条件,允许大型金融机构拨出一部分资金进入私人贷款的金融平台运作,以平抑利率。

总之,采取依法管理、疏堵兼备的金融管理创新,以解决民间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开通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出路,形成民间生产经营借贷的市场利率机制,远比现在的行政和刑罚管理措施有效。为了经济生活中民间借贷、集资的事,老是抓人杀人,总不是个办法。为了高额利息收入而不计风险的人,不管人数多少,也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政府管理不到位,这种不断积累的无序风险,的确是社会难以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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