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归财产,婚姻归婚姻
(2011-08-17 07: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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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归财产,婚姻归婚姻
最近最高法院对于《婚姻法》中有关婚姻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新解释,引起了大众的高度关注。唐德刚曾经说过,新中国唯一一丝不苟地执行的就是《婚姻法》。话说得有些绝对,但不无道理。当今世风日下,以前的《婚姻法》也难以应付了,于是需要有新解释。
在“天下大公”的计划经济时代,男女匹配婚姻,私人财产本来不多,人品长相自然考虑得多一些,情感是婚姻关系成立和维系的主要纽带。现在,私人财产开始多了起来,有人就开始打起通过婚姻关系取得对方财产主意。
我生活在上海,一些亲友的晚辈相继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不幸这些晚辈都是男性,在谈“朋友”时,都在房产问题上遭遇“滑铁卢”。一位是我的朋友,儿子英俊有才,月入上万,在上海也算是个百里挑一的人物。结识一位在高校任教的女友,两情相悦,便开始谈婚论嫁。父亲早已为他在内环外买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本想不成问题。但不料半路杀出“丈母娘”,提出必须要在市中心有一套房子。老父亲插队回沪,买房已经拼了老命,再要支持儿子在市中心花数百万元买新房,实在力不从心,只能劝儿子死了这条心。我的一位外甥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他长相平常,月收入四五千,父母工薪阶层,在外环也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不敢高攀大家闺秀,但有稳定的工作和现成的婚房,条件也算不错。但那家不是“大家闺秀”的“丈母娘”竟也提出同样的条件,结果逼得他只能去找不提这种苛刻条件的“丈母娘”了。至于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名字之类的要求,就不必再说了。
上海的城市很大,房价很高。在这个大城市中,却养出了不少的小女人,恨不得把男家一身心血拼来的家产全部交到她女儿身上。所以我劝到了谈婚论嫁的男儿们,婚姻的本质在男女之间的情感,基础是两人有共同成家立业的能力。除非你气大财粗,不然的话,还是要找一个准备与你共同建立家庭的女子。如果不幸因财产问题而不能与相悦的女子成婚,不要怪你父母没有能力,也不要以为自己无此能力而自卑。即使你“有幸”步入洞房,与一个不愿与你共担成家立业的女子朝夕相处,加上一个时刻准备鲸吞你父母一辈子血汗的“丈母娘”,你会发现接下来的将是一个接一个难以摆脱的噩梦,成为你终生的“不幸”。
吊诡的是,上海“剩女”早已是排队求嫁了。在上海的一些公园绿地,有些“父母相亲”的场所。哪个父母举着“代儿相亲”的牌子,就会有一大堆“代女寻亲”的父母围上来,这个“行情”反映了这座城市中“剩女”供过于求的尴尬。看破了这一点,才貌中上的青年男子,大可不必为娶不上“高价女”而烦恼。
对于待嫁的女性而言,我也要奉劝一句,千万不要把待嫁变成“待价”。有心仪的男子,只要他具有经济自立的能力、有发展的前途,不要太计较他现在的处境。有句老话,要想做将军的夫人,先得嫁给一个士兵。只要你的先生不是庸才,你的理解、支持和鼓励会让他有所成就的。一个盯着别人家的财产、只想坐享其成的女子,人品庸俗,不受尊重,只能守财自重,烦恼一辈子。能够看破这种“财缘”的,不论是否识文断字,就是有见识的“才女”。或屈于母威,或仗姿色待价而沽之女,大抵不成怨女,即成怨妇。那些还没有当上丈母娘的小女人,虽怀爱女之心,实行害女之恶,败坏社会风气,其恶则不止于其女。
不管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时期的财产作多少规定,其实都是讲一个道理,婚姻归婚姻,财产归财产。你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贡献,就有你的份,不要在婚姻之前就染指别人的财产。人是天下独一无二的最重要的“财产”,找对象找对了人,你就找到了你一生在情感和生活上都可以依靠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