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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法官判死刑为什么有点难?

(2011-08-25 09:19:09)
标签:

李昌奎案

废除死刑

终身监禁

缓期执行

杂谈

分类: 法制

要法官判死刑为什么有点难?

 

(本博文发出后,不少网友误解本文内容,甚出恶语。兹作内容提要,以明文义。从司法心理的角度看,判决和执行死刑的过程,对执法人员会产生一定的心理伤害。因此,大多数法官出于心理防范机制,会取慎杀态度。在我国当前法制环境下,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1)应该把死刑限制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故意杀人罪范围内;(2)其他严重罪行增加终身监禁的刑罚;(3)在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外,增加死刑半年后执行的刑罚,以利于犯罪人及其家属为争取减刑采取积极缩小犯罪后果的危害,有利于受害人家属更加冷静地决定自己的诉求。需要说明的是,现在的死刑缓期执行,实际基本上改判无期徒刑,因此,对犯罪人及家属采取积极措施缓解受害人家属心理和财产损害的促进作用不大,而死刑半年后执行是实刑,如果犯罪人及家属不采取切实行动补救,取得受害人家属的宽恕,届期需执行死刑。)

 

 

虽然,我在李昌奎案件中批评了云南高院二审的判决,指出这是个“昏官”判决。我现在要谈是另一面,也就是法官作出死刑判决时的复杂心理以及其他问题。

多年以前,我作为市政协委员,曾经旁听了中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案情十分简单,一个小包工头与一女子姘居,该女子逼他离婚,小包工头不从,双方大吵,小包工头害怕奸情暴露,情急之下,掐死了该女子。检察官公诉以后,小包工头也供认不讳。显然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也草草地以认罪态度较好一条提请法官在量刑时注意。其实案情中还存在是临时起意还是失手掐死之类的疑窦,可以作为重点辩护的。但不管怎样,一个三十刚出头的小伙子,出庭时向听众席搜寻亲人的无助目光,还是给我留下了深深的印象。

当法官面对一个活生生的人宣判其死刑的时候,虽然是依法宣判,但这个剥夺他生命权的裁决毕竟是由他作出的,在心理上的冲击始终存在,有时甚至伴随他的一生。在死刑执行时候,参与剥夺其生命的监刑、执行的司法人员,受到的心理压力更加强烈,有些人甚至会产生负罪感。所以古往今来的法官,面对死刑案件,除非贪赃枉法,大多抱着有一线生机即予超生的心理。

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虽然失误,但不存在贪腐问题,田院长的说词却使我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废除死刑的呼声是否与司法审判人员宣判和执刑死刑时的心理伤害有一定关系?我不搞法制史,福柯关于惩罚的著名研究也不涉及施刑人员的心理问题。但执行枪决以后的行刑人员回来吃不下饭、尤其是不吃豆腐脑,却是常见的现象。现在改用注射法执行死刑,法医由面对死人到面对活人,恐怕也有个心理障碍问题。

我是主张废除死刑的。虽然有研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罪犯因恐惧死刑而不犯罪,但这与人们的“常识”相距太远。仅仅从保护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在其职业范围内规定必须执行剥夺生命权的职责,也显得不够人道。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下,死刑还不可能废除,少杀慎杀只是政策,还不是严密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我们从立法角度妥善地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外,其他犯罪行为不再采用生命权惩罚方式。在故意杀人罪审判中,充分考虑施害人及其家属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和态度。

第二,设立终身监禁刑,作为大部分死刑的替代惩罚方式。

第三,对于死刑的判决,除了立即执行、缓期执行以外,可以考虑我国传统刑法中“秋后处决”的精神,增加半年后执行的办法,以便当事双方在判决生效后,更加冷静地处理善后问题,为争取改判留有余地。也就是说,把“半年后执行”基本取代“立即执行”的判决。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判决实际上都一律改判无期徒刑,已经失去了死刑的真正意义。

犯罪动机、犯罪过程已是既定事实,无法改变,但犯罪后果是可以有所改变的。现在的死刑判决把自首情节作为一项考虑,固然重要,但只是减少了司法机关刑侦费用,并不能改变犯罪事实,也无助于犯罪后果;而对受害人家属而言,减轻罪行给他们带来的情感、经济严重后果更重要。增加“死刑半年后执行”,让犯罪人及其家属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努力减轻犯罪后果,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也可以避开重大罪案发生时群情激动的干扰,更加从容地最终确定剥夺该犯生命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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