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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无权改判,有权评判

(2011-08-03 23:59:27)
标签:

李昌奎

云南高院

再审

杂谈

分类: 法制

民意无权改判,有权评判

据报道,云南省高院一位参与李昌奎案的法官告认为,李昌奎案只要是判死刑,不管是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法律适用都是正确的。判死缓并不算错。这位法官说:“我们希望任何人都不要借助外力来干预我们的司法,特别是终审判决的结果。这并不是法治的体现,相反这样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李昌奎残忍杀害两人而被改判为死缓,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应。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云南高院根据受害人家属的申诉,启动再审程序。而云南高院的这位法官的言论就是针对舆论压力而发。

云南高院对于李昌奎改为死缓的判决的确是终审判决,任何公众舆论都不可能改变这个判决。但是,法院不可能取缔公众对于司法判决的评议权,司法独立也决不意味着他可以脱离民众舆论监督。认为民众的舆论监督与评论是“外力干预”,这又是云南司法界某些人头脑发昏的表现。

终审判决,被有些法学家、法官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对公众法律知识的一种嘲弄。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终审判决之后,如果存在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或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即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李昌奎案件的再审程序启动,首先是当事人要求,没有这点,社会舆论反应再强烈,也不可进行。怎么能说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呢?

如果中国法律在终审判决之后,没有审判监督程序的补充机制,那么不管有多强烈的舆论批评,云南高院无须也无权启动再审机制;如果没有受害人的申诉,公众舆论的批评也无权迫使云南高院的再审机制;目前云南高院开启再审程序,不论是由于受家人家属的申诉,还是法院认识到适用法律不当,依然是在法制范围之内,也谈不上对于法治社会的伤害。这位法官对于公众舆论的批评可以说毫无事实依据。终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是否正确,在再审程序已经启动的情况下,这位法官作为涉案人员,也不应该在再审判决之前发表这类言论。按照这位法官的逻辑,再审结果如果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就是“看似公正体现民意的再审,却是对法制社会最大的伤害。”这不是同样以自己的言论绑架再审判决吗?

当今的中国,还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法制社会。人民群众对于李昌奎案件的关注,恰恰是对于中国法制社会建设的关注。生死大刑的运用,是法制公正公平建设最鲜明的“标杆”。中国地域辽阔,各地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容有差异,只要在法律范围之内,民众不会有多少批评。但事关生死大刑,各地尺度差异过大,难免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药家鑫杀死一人,有明显的自首情节,但是法不容情;李昌奎杀死二人,且有强奸情节,却改判死缓,量刑显然失衡。如果李昌奎仅奸杀一人,考虑其自首情节以及邻里情感纠纷等因素,改判死缓,量刑已属格外加宽,现在还杀死三岁的无辜儿童,怎么可以死缓轻纵?对于云南高院的这种违背常理、常情的自由裁量,我们要问,究竟是谁在践踏法制社会应有的公平、公正?法律的精神就在于公平、公正,身为中国公民,在中国的国度里,都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民众于药家鑫、李昌奎无冤无仇,非必要置其于死地,只是根据中国法律的精神,根据常情常理对法官的判决作出评价或诉求,这是公民的权利。法官根据法律断案,则是法官的权力。法官办错案,引起公众批评,法官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纠正,这也是法治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李昌奎判例成立,那么身处形形色色社会矛盾、邻里纠纷和情感冲突中的中国人还有什么生命安全的法律保障?

云南高院对于李昌奎案再审还未进入庭审,该院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就发表这段不得体的言论,令人怀疑这个再审是否会走过场。当然,如果再审结果维持原判,舆论也不可能来“伤害”这种由失去法律平衡而由法官说了算的“法制”。“司法独立”是对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独立,而不是对于社会的独立。中国的司法界不是向行政权力要 “独立”,而是向社会闹独立,岂非咄咄怪事?李昌奎案件,牵动的可能并不仅仅是云南当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且还有担心法律失衡的整个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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