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新疆三四个超48小时工亡认定行政诉讼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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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一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某区县一个超过48小时工伤不予认定行政诉讼案家属和我联系。
他家属此案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诉讼败诉,二审行政诉讼也败诉,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也被裁驳。
十几天前,他已向当地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尚未收到人民检察院书面受理通知。
本案家属和我联系沟通差不多一个多月,尚未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已经告知了家属可能存在的后续案件风险,希望他尽快考虑好是否委托。
2025年9月16日下午申时,特意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新疆超过48小时工亡认定行政诉讼案例。查了至少三、四个案例,发现新疆本地有些法院并不排斥脑死亡,但需要有脑死亡充足证据并足以推翻临床宣布的心肺死亡时间。
我也注意到新疆乌鲁木齐这位家属发过来的高院驳回裁定,新疆高院也是认为48小时内脑死亡证据不足。
所以,乌鲁木齐此案当务之急,也是要想办法通过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委托做出来具有权威性与客观公正性的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出来。这样才有可能在后续法律程序当中出现重大转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新行申75号行政裁定书,新疆高院本院认为:
关于死亡的判断标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的规定,将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判断权交给了专业医疗机构,即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自然人的死亡时间。因此,无论法院还是工伤认定主管机关,都应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判断。本案中,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死亡纪录》记载钟某某的死亡日期为“2022年3月29日”死亡原因为“左侧额叶、双侧颞叶创伤性脑出血,右侧小脑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可见,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以自然死亡时间确定钟某某死亡的依据并且钟某某的病例中亦未明确载明其存在宣布脑死亡的事实,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认为,新疆高院这一裁定本院认为部分并非排斥脑死亡,而是因为48小时内脑死亡证据不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78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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