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午休时间突发疾病可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延伸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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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北京市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2025年4月承接了重庆市某区县一个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不予认定行政诉讼案的一审。
已经先后开过三次庭审,都是为了解决脑死亡司法鉴定一事。助理小张已经单独出差重庆三趟来回。
2025年9月15日,收到了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48小时内脑死亡司法鉴定报告的获得,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委托做的,只是解决了核心争议之一。
本案还可能存在另一个重大争议,那就是患者是在用人单位午休期间,也就是下午13:10分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的,那么,午休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呢?
2025年9月17日,我特意上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支持午休时间为工作岗位延伸的成功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陕西汉中中院的成功案例。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7行终96号行政判决书,本院认为:
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以及为满足吃饭、喝水或者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需要的区域,一般应认定为工作岗位。同时,职工在工作时因满足吃饭、喝水、上厕所等正常生理需要所必须的时间,一般亦应认定为工作时间。本案中晏某3在2023年8月17日上午工作结束后,为下午继续工作而在单位吃饭、午休,此期间时发病并昏迷,应当认定为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另外,还查到了湖南高院一个成功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申76号行政裁定书,湖南高院本院认为:
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把握职工是否为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不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单位设定的工作时间,还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等综合认定,职工因长时间持续工作后根据规定进行必要、合理的休整时间,是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可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对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满足劳动者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合理的范围,如卫生间、餐厅、休息场所。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充分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肖某作为该公司职工,在规定的午休时间内去公司外吃午饭后回公司生产车间歇息,首先是遵循其工作单位的制度,在工作安排的作息时间内的活动,其次在该时段的进食、大小便是满足基本生理需要,午休是为下午继续工作所作的必要准备。肖某在午休时间的活动既是其作为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单位利益。故,肖某午休时间内去公司外的食堂吃午饭、回公司歇息与职工下班后休息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同,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379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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