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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山东泰安一个三级工伤案家属初步沟通

(2024-04-07 07:11:17)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与山东泰安一个三级工伤案家属初步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山东泰安三级工伤案家属2024326日下午抵京,住了一晚。

    2024327日一早十点左右在我们北京常鸿所律师楼约见家属与随行共两人。助理小张旁听全过程。

    十八年前,当地劳动仲裁裁决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两项一共八百余元。这么多年,从未按照山东省政策调整而调整待遇。

    家属于日前向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拟索要十八年以来的伤残津贴差额和护理费差额。

    27日律师楼约见后,我初步看了一下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

    这个仲裁裁决有一个问题,就是遗漏了一句话:待遇随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没这句话,导致十几年来待遇一直未涨过。

    据家属初步计算,截止到目前,两项待遇差额得有几十万之巨。

 

    后续法律程序该怎么走呢?

    建议考虑重新劳动仲裁索要十八年来的按月津贴差额和按月护理费差额。这才可能是一个正途。

    走法院执行局执行异议或许不妥,万一裁定不利,就堵死了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之路。

    建议家属回去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走重新申请劳动仲裁之路。

    本案胜诉概率较大。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此类案件支持补差的成功案例,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两项都予以补差。

 

    我们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一个中院支持差额的生效判决,本院认为:

    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均非一次性待遇,而是长期或持续一段时间的待遇,为保证工伤职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应当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适时调整。本案而言,案涉(20134号仲裁裁决虽然对杭某某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进行了裁决,但该裁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相应的适用标准随着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断持续性调整,属于新的事实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案中,杭某某基于上述裁决生效之后发生的新事实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另,杭某某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和部分依赖,依法可享受伤残津贴和相应护理,但上诉人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造成杭某某依法享受的津贴等待遇未能有社会保障并实时调增,产生的差额部分理应由上诉人公司支付,此并非涉及法律法规适用溯及力的问题。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2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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