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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香河二级工伤先行垫付行政诉讼案二审扳回一局!

(2024-04-06 09:47:28)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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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廊坊香河二级工伤先行垫付行政诉讼案二审扳回一局!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325日下午申时,助理小张从我们常鸿所律师楼拿到了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

    裁定撤销香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发回重审。裁撤发回的理由是一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二审行政裁定案号为:(2024)冀10行终47号。

    这个二审未经过开庭,法院合议庭书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助理小张拿到这份二审行政裁定非常兴奋和开心,因为这是小张来北京实习后参与庭审承办的第一个重大工伤案件。虽然是小胜一局,扳回一局,但可能对助理小张而言,意义重大。对他以后承办重大工伤案件的信心无疑提高不少!

 

    这位二级工伤客户是云南大理人。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工作受重伤。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和大部分护理依赖。打工伤索赔官司,劳动仲裁裁决后均未起诉,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了终本裁定。然后,我方向当地人社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申请国家先行垫付,遭拒。我们代理伤者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先行支付伤者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行政判决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告答复称建议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追加用人单位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保障申请人的债权实现。如申请人追加被执行人后仍不能实现债权,再行申请。其答复的内容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衡量,并不与规定的内容相违背,故可以确定原告申请被告先行支付工伤保险遇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原告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行政判决案号为:(2023)冀1024行初112号。

    本来,我方二级工伤者完全符合申请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法定条件,但一审法院倾向于被告作出了错误的一审行政判决。

    现在我方等待香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等待发回后的一审开庭。

    希望这次发回后的一审行政判决能依法支持我方的先行垫付诉讼请求。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2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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