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濮阳一个工亡和交通事故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这是同一个用人单位雇佣的司机给一名同事员工造成的工亡案。
事发时间在2022年10月某日。
一名女押运员随车押运危险物品,女押运员下车检查时,司机发动车辆,造成女押运员被压死亡。
女押运员的交通事故案已通过诉讼解决了,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赔偿了85万元人民币,用人单位未支付任何款项。用人单位对工亡一案只同意补差几万元至10几万元之间,家属不同意。
家属的意思是希望工亡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获得双重赔偿。
工伤认定申请已递交当地人社局工伤科或工伤股,中止,等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结束。
因涉及到挂靠,有无劳动关系最终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亡。
家属说在网上看到我写的一篇关于同一单位造成的侵权和工亡双赔的文章才和我联系的。
同一个单位的司机造成的同事侵权案,能否获得双赔,是一个非常新颖的工伤专业方向的研究课题。
就是否代理此案,家属间需要沟通商议再定。
已经告知家属工亡案想打双赔难度颇大。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这种情况获得双赔的成功案例。认为单位同事侵权也属于第三人侵权范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申1520号民事裁定,本院审查认为:
本案从性质来看既是工伤事故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伤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其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损害赔偿,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并不互相矛盾。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须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伤者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有权向用人单位绿能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本案二审案号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民终878号民事判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27篇工伤原创文章。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