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林长春一个超过48小时工亡案家属简单沟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24年3月25日上午9:50,接到一个来自吉林省长春市某区一位先生的电话。
就他家属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一审行政诉讼案相关问题简单咨询了十五分钟左右。
他家属并不是脑干出血,也不是基底节出血,而是大脑内动脉瘤破裂,也是脑出血的一种。
2023年4月中旬一日的突发疾病,8-9天后医院宣告心肺死亡。
本案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点并没有异议。
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1、是否摔倒外伤导致动脉瘤破裂?
若是不慎外伤摔倒导致脑出血动脉瘤破裂致死,那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这一条规定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符合这一条的话,那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就不予适用。和是否超过48小时也就毫无关系。
难点在于如何证明外伤摔倒导致动脉瘤破裂呢?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许需要做一个司法鉴定因果关系。
2、是按照心肺死亡还是按照脑死亡标准?是否存在48小时之内脑死亡?
据这位先生说,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摔倒这一情形,也没有考虑可能的四十八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的可能性,裁判驳回诉求。
上周四他拿到的一审行政诉讼判决。他说在当地委托了代理律师,当地代理律师说继续上诉也希望不大。这不,这位先生才找到我先咨询一下有无胜诉的可能性。
电话里,我询问了自主呼吸有无、昏迷程度是深昏迷还是中度昏迷、对光反射情况以及呼吸机上上去和卸下来时间等相关情况。
上述我询问的几个重要问题涉及到脑死亡是否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初步判断以及是否要扣除呼吸机前后延续时间还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判断。
因为我们国内不少法院现在认可脑死亡,也有的法院认为扣除呼吸机的时间合理。符合这两点都有可能认定为工亡。
这位先生说是在今日头条找到我的联系方式,需要考虑两三天后决定是否委托我们常鸿所陈律工伤律师团队代理二审以及可能的后续诉讼程序。现在还正在十五天上诉期间内。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24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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