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司法鉴定最好通过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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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遇到了两个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都因自行委托脑死亡司法鉴定后遇到了大麻烦!
第一个自行委托遇到的麻烦: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作出后,家属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在一审诉讼程序当中,家属申请法院法官做脑死亡司法鉴定,但法官不同意做这个司法鉴定。
家属在未征得法官同意的情况下自行通过用人单位委托脑死亡司法鉴定。虽然拿到了四十八小时之内脑死亡鉴定报告,但是法官一审还是找别的理由驳回了诉讼请求而败诉。
二审行政诉讼维持原判。
在打当地高院再审程序后日前高院裁定驳回。
第二个自行委托遇到的麻烦:
当地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作出后,家属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人社局自己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家属。
家属一看人社局既然作出了撤消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也就从法院一审撤诉了。
撤诉后,当地人社局下了一个书面通知,要求家属就脑死亡补充新的证据。
这时,家属就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做出来了四十八小时内脑死亡的鉴定结论。
但这时,人社局告知对这个脑死亡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报告难以采信。
因此,家属或我们律师同行在打超过48小时脑出血工亡行政诉讼案官司当中,一定要想办法通过法院来委托进行脑死亡司法鉴定,这样比较具有权威性,让法官不容置疑结论。
自行委托脑死亡司法鉴定,会让有的法官或者人社局工作人员存疑,虽然他们有时不明讲存疑,但会找别的理由不予工伤认定或者驳回诉求。
我们常鸿所工伤律师团队承接了一个脑出血超过48小时工亡行政诉讼案,虽然经过了行政诉讼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和再审败诉,一审和二审均未作司法鉴定。
我们还是尽力通过法院委托进行了脑死亡司法鉴定程序,得到了有利和权威的鉴定结论。
争取最终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后改判我方胜诉,或者当地人社局自查自纠后依法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结论后重新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1023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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