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十堰一个工亡案两个问题的答复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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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律师,您好!我是在微博上看到您的文章的。是我父亲的工亡一案要咨询您。我姓郭。
我父亲郭先生,男,56岁,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一家公司工作人员。
2023年7月初一日早上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医后抢救超过48小时,于2023年7月18日医院宣告心肺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侧基底节出血。
2024年1月中旬一日,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我们家属手里还没有不予工伤认定原件。只是通过公司知道了不予认定结论。
请问陈律师,若我父亲通过行政诉讼打赢工亡案官司,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金额?我们是否要找人社局要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原件?
因涉及隐私故化姓。文中内容稍有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对本案两个初步问题答复:
您好!小郭。
一、若您父亲郭先生不予认定工伤通过行政诉讼后胜诉,工亡认定成功,大致赔偿数额如下:
1、
丧葬补助金:46860元(即:7810元/月×6个月);
2、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85660元(即:49283元/年×20倍);
以上两项之和为:1032520元。
3、
符合法定条件的需要供养近亲属按月抚恤金单算。
二、需要人社局送达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原件发到家属手里。
因涉及到诉讼时效的计算,从家属拿到不予认定工伤结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我方要亲自从人社局那里拿到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并签收送达回证方为正途。从公司那里得到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复印件因没有送达回证并非正途,难以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备注一:以上答复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1022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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