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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个五级职业病民事赔偿案准备文件和开庭

(2024-01-19 09:53:19)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江苏常州一个五级职业病民事赔偿案准备文件和开庭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定于2023110日下午两点开庭。这是本案的第三次一审。搭档左大律和我一起出庭。

    第一次一审起诉健康权案由,也就是打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案,一审判决要先走工伤待遇赔偿程序前置。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次一审两次开庭,都是搭档左大律和我一起出庭。第一次二审我独立出庭。

    第二次一审起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由,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支持了。

    第二次一审左大律独立出庭。

    单位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一审判决生效后,这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款项在不久前当事人客户已经落袋为安。

    第三次一审就是继续恢复健康权案由,继续打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补差。

    三次一审都是不同的法官审理。有可能三次一审不同的审理法官之间不一定会及时沟通本案。

    这次110日开庭之前,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提前准备了以下文件:

    1、《代理词》(主代理词,左大律主笔);

    2、《代理词补充一》(针对单位答辩状的代理词,我主笔);

    3、《关于本案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裁判的依据》(我主笔);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我主笔)。

    以上四份文件已在本案第三次一审开庭前中国邮政EMS快递给了独任审理法官。

 

    110日下午庭审时,主审法官询问了我方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民事法律的理解。

    我们认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当中关于有关民事法律指的是:

    1、《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

    关于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已经形成了一个链条。若对有关民事法律具有争议或者不同的理解,应当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备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备注二:本案关联文章有:陈剑峰律师第766篇工伤原创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

 

    备注三: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975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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