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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指导新疆哈密一个工伤案伤者

(2024-01-20 09:38:42)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工亡方向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初步指导新疆哈密一个工伤案伤者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201811月,这位伤者因工作中突发火灾受伤。医院诊断为:混合性气体中毒,创伤后应激障碍,缺血性脑血管病,视神经损伤,听神经损伤。

    这位工伤者在20216月加我微信开始咨询的。当时在新疆哈密某区县打确认劳动关系仲裁,仲裁虽然赢了,但一审和二审却败诉了。他是申请确认和总包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高院再审也被驳回。还有五个月检察院监督申请两年期限就到了。

    两年半之前,结合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等资料,我告知伤者最终官司一定会赢,只是个时间问题。

    2024112日,工伤者把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文书都发我看了。让我帮助出主意后面该咋办?

    结合我十几年的工伤案件办案经验,告知这位工伤者接下来四个大步骤:

    1、第一步,立即启动申请检察院监督程序。若检察院监督申请被驳回,那就进入第二步。

    这个第一步申请检察院监督申请步骤不能节省,因为现在距离高院再审裁驳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申请检察院监督程序即使被驳,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上就续上了。不存在以后时效期超过的问题,因为他的确认劳动关系官司一直在诉讼当中未曾间断。

    假如现在不先走检察院监督而是直接申请确认与第二家劳务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等确认上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早就过了一年申请时效了。因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是扣除制,扣减掉其中的诉讼程序耗费的时间后还在一年之内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2、第二步,申请确认与第二家劳务分包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程序。如打赢了官司。则进入第三步。

    3、第三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赔。若第二家劳务公司系空壳儿公司,无力支付或者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可以依法申请当地国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

    4、第四步,依法起诉追加总包,建设方与第二家劳务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个承担连带责任在新疆高院有一个成功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申894号民事裁定。

 

    备注一:以上答复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97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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