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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工伤和侵权双赔的两个成功案例

(2022-08-10 07:24:36)
标签:

财经

陈剑峰律师

工伤成功案例

工伤专业律师

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和侵权双赔的两个成功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20226月下旬,好友天津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孙律师和我沟通交流。

    孙律师说自己代理一个案子:一个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因为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叉车不当导致受伤,致左小腿截肢。问是否可以工伤和侵权案双赔?

 

    因涉及隐私,内容作了改动,大意如此。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20226月底,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个类似的生效判例: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终408号民事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实际用工公司应否对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伤者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实际用工公司工作,其与实际用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实际用工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其在实际用工公司工作期间,被实际用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的叉车致伤,应由实际用工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一审判决实际用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实际用工公司称其不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只能适用工伤赔偿的程序,于法无据,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上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论述十分明确。

    20228月初,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又查到一个类似的生效判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2635号民事判决。

    也是劳务派遣工伤和侵权双赔的成功案例。

    由此可见,一个劳务派遣员工在实际用工公司工作或参与活动因侵权导致受伤后,是可以依法主张工伤和侵权双赔的。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646篇工伤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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