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客户程先生一级工伤案进展
(2022-03-22 07: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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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工伤常见问答、伤残标准和研究 |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客户程先生一级工伤案进展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这样,我们团队就先丢失了几座城池!
打重大工伤案官司,就和用兵打仗一样,不能在乎一城一池的得失。我们需要在整体上和战略高度上战胜对手,我们需要的是笑到最后的才是笑得最好的。
于是,我们就把战场主动挪到了河南三门峡市灵宝市,拟攻占敌人的老曹大本营。这样,就有了第二个案子。
根据相关法律和生效判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参照工伤裁判即可。
第二个案子已经过第一次裁定驳回,裁驳的主要理由就是没有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
我方不服上诉到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继续审理,裁定发回的主要理由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或第(五)项。
这次是发回后一审进行了必要的司法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工伤、完全护理依赖后的第二次庭审。
庭审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九点第二次开庭,这次庭审因疫情影响,采取网络开庭,本次庭审进行了两个半小时。
被告公司一方更换了委托代理律师,答辩的主要观点为:
1、被告主体不适格;
2、未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3、超过诉讼时效;
4、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我方的反驳意见是:
1、 关于被告主体适格问题。
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在原来湖北省的判决中已经确定被告把采矿的活儿
非法转包(或分包)给雇主詹先生,雇主詹先生雇佣程先生干活儿受伤。所以,被告主体资格没问题。
2、不需要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确定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认可。
根据相关法律和生效判例,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参照工伤裁判即可。
3、不存在诉讼时效超过的问题。
因为原告得知被告主体最后的时间是2019年6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至本次起诉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其二,程先生一直未做劳动能力鉴定,直到近期才做劳动能力鉴定,时效即使存在,也应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起算。
4、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在湖北诉讼的是商业保险一案,案由不同。
去年在灵宝市人民法院另外起诉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单独民事赔偿案(健康权案由)。
本次起诉和庭审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本就不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