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调解解决,二十年后还可以起诉护理费吗?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咨询电话:13910909615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是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今年49岁,汉族,男,我姓陆。
二十年前,即2002年元旦之日,我在十堰市茅箭区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全责。造成我脊髓损伤并完全截瘫,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当年工伤已认定了,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了按月伤残津贴和按月护理费。
交通事故案,当年和肇事司机及其单位还有保险公司,在法院签署了民事调解协议,各项赔偿给了28万元。
现在二十年期满,请问陈律师,我还可以起诉肇事方及其单位主张后续护理费吗?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陆先生。
一、法律支持您二十年后还可以继续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故此,法律支持您在满二十年后还可以继续主张权利。
二、二十年之前曾调解过,还能继续主张护理费的权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该规定赋予超过二十年给付期限后,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的受害人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的权利。
您和肇事司机及其单位还有保险公司于2002年调解时对于护理费赔偿未作时限约定,您因本次事故受伤致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现已年龄49岁,确需继续护理,您依照新规再次主张后续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备注一:
1、2004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2021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备注二:可以参考的成功案例: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7民终5855号民事判决。
备注三: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26篇工伤原创文章。
备注四: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国共产党党员,1996年拿律师执照至今26年,北京工伤专业研究方向律师。
曾获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首都奉献奥运好市民、丰台区突出贡献律师、最美丰台人、丰台区优秀公益律师、2014-2015年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17年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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