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宝存:楼市现状大不同,救市调控两相宜
我们看到除了银监会仍然固执己见,坚持楼市出现很大问题,一刀切的政策面对不同的市场以外,更多的灵活多样的调控措施应当是面对多样的楼市局面的现实考虑。
我们欣喜的看到石家庄作为降幅最大的省会城市,为了重启市场,7月21日推出石家庄救市补充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选择此时出台这个意见,石家庄市政府面临着很大的政策风险,但是石家庄市场的现状又必须有重启市场的强力政策的推动。
意见有几条前瞻性极强的政策:分宗拆分,分期付款;90、70总量调控(本来是政策本意,执行过程理解错误);公积金结合商业贷款,条件放开;放宽租改售限制。
08年10月20日出台的若干意见(简称救市20条)并没有带来因为“三年大变样”而改变的石家庄市场大势,虽然在政策上的大胆探索全国独树一帜,比如用地预审、定向建购、取消预售过程中形象进度审查等等条文,都是前无古人的尝试。但是结局是石家庄市场连续数月在全国70个城市房价跌幅排行榜名列前茅,6月份更是独占鳌头。
石家庄市场现状给我们的一个有益的教训:想要房价下挫,加大供应量到无以复加。石家庄市场最大的特点是三年大变样加石家庄四个新的行政区新建的供地计划超级强大,即使是08年大拆近千万平米,有效需求与供应量的配比失衡,房价想涨难道极限,但是地价却不能响应下降,原因是拆迁的成本刚性。而新区建设因为区位限制,目前还不能取代中心城区。然而中心城区土地只有拆迁改造的供应。
石家庄一个最惠民的措施是原址返迁。所有旧改项目很少有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的,一般核算下来大约相当1:1.5的补偿比例还是合理的,而城中村改造,居民有三四套房子补偿不是鲜见的,实际这是石家庄市民之福。
然而我们目前楼市问题,只在京深沪穗杭等少数城市,而且城市各有特点,适当的对五大城市的市场进行监控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反对“上海生病全国吃药”的粗暴调控。不过从国务院领导近期连续五次重申“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不动摇,我们从中看到了与前述五年的错误思路不一样的变化,这是十分合理的。
不是不要调控,但是东西部的差距之大,一刀切的调控是必要摒弃的。经过上一轮的大折腾,几乎在否定市场化改革实践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但是这是对问题没有准确把握的错误思路。03年在绝大多数城市市场化之路刚刚启动的时候,我们错误的对楼市当时现状的分析,开出了全国一付药方,也就是房贷政策的思路调整和土地招拍挂的一刀切。事实证明这两项政策是目前全国房价涨幅的根源。
对不同的楼市现状,采用不同的调控方式,或者把调控重任下放到地方政府,这是合理的政策转向。我们没有多少经验可以借鉴,原因是中国之大,情况极大不同,中国是唯一的城市化进程任务重大的国家,所谓日本香港新加坡的经验和我们没有任何可比性。那么积极的探索中国的城市化之路,才是解决当前突出矛盾的最好方式。
附政策全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支持居民购房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放宽购房落户政策,鼓励市区外人员安居置业。凡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达到7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落户;凡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面积达到90平方米,购房一方的父母可同时在市区落户;全日制本科以上大学毕业生在市区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其父母可以在市区落户;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居民购房,购房一方的父母在我市申请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
二.实行购房子女就近入学政策,鼓励住房消费。凡在本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的,其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就近入学,享受义务教育。
三.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前提下,具备分期开发条件的,实施分宗出让、分期付款、分宗发证。对土地总成交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成交款首付比例可按不少于35%的缴纳,其余款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如有特殊情况,付款方式需报市政府批准。宗地发证前,须将该宗地出让金缴清。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并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仍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四.按城市区域统一掌握“90、70政策”,总体上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已出让地块尚未动工的房地产项目,经开发企业申请
,可考虑按不低于原控制比例的75%进行调整。
五.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政策。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可以凭购房合同和开发商帐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三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六.改善性住房和自主性住房,商业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给予贷款利率0.7倍和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优惠。居民购买第一套普通住房采用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是否还清,只要第一、第二套房贷款总额在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内,允许第二套普通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有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七.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的需求,研发有针对性的房地产消费信贷产品,积极推行押旧房买新房的政策。
八.放宽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租改售”政策。对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销售的房产,经开发企业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将未销售的房产用于出租。同时,允许开发企业在房产出租到期后再进行销售,不作为存量房交易。
本补充意见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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