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换房二议—为什么仍旧是小产权?
陈宝存/
文
我自己正经历着老宅被拆迁,所以在北京天津宅基地换房上面要多说几句话,为什么不是改革产权体制,而是继续扩大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我们老宅位于县城的中心,土地已经走完拍卖程序,也就是返迁楼的土地权属属于大产权(国有出让土地),多余的房子我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的。这一点在讨论是否加入改造进程的时候,专门和村里讲的。我一直声名:绝对不搞小产权,所谓的新农村建设也绝对不要加入。否则所建住宅不能上市交易,实际是对村民利益的最大伤害。
同样是旧村改造,为什么有此等差距,为什么造成产权归属的不一致?而显然,同样的返迁,却不是同样的结果,那么城镇化进程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有几个问题我觉得可以探讨:
小产权和大产权的差距就在土地是否国有,没什么神秘之处,那么差距只在于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给地方政府。
还有就是村集体用地到底是什么性质?农民是土地的主人还是村集体和国家?各占多少比例?中央鼓励流转的是产权还是使用权?
说明了这几点,小产权是否可以变为大产权就可以看得很明白。
首先:小产权还是大产权只是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把新增的小产权直接通过拍卖程序改为大产权?
第二:变为大产权的土地出让金分配如何解决,也就是农民个体、村集体、国家财政的分配比例如何解决?我认为土地出让金应该三方分享,而不是国家财政独享;(比例可以农民:村集体:财政=7:2:1)
第三:解决了土地出让问题,返迁住宅的上市交易就没有了限制,可以自由流转,也就是支持自由迁徙,未必仍旧要把农民困死在一块土地上;
第四:腾退出的土地权属一定要变为国有产权,不要人为地扩大小产权,保证农民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城镇化进程中,产权不明晰问题尽力去解决,而不是继续回避,那么现在京津的宅基地换房的实践是继续扩大小产权的思路,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第六:继续扩大城乡二元差异还是弥合这种差距,宅基地换房实际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而所谓的继续保持集体用地性质,不过是对农民的剥夺而已。
这也是我不赞成北京政策的原因所在。反对的是产权继续不明晰问题,而不是反对给农民换房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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