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之滥觞
陈宝存/
文
经济适用房的产生,从根子上就是价格双轨制思维的延续,也从一开始就打上了特权的烙印。我们这个社会特权是无处不在的,在保障百姓住房的名义下,公开的进行腐败交易、特权交易实际在我们的社会中早已习惯了。
经济适用房最初国家规定是土地无偿划拨,以此名义的经济适用房,在很多城市仅仅限于集资建房。此集资建房与目前社会化的集资建房有本质的不同,在市场化土地出让后,很多原有的企事业机关和政府机构才具备拥有划拨土地的权利,所以一直政策是取消集资建房的。
所以很多城市为了规避招拍挂土地出让的方式,采用集资建房申报为经济适用房的方式,将自己单位的原有划拨土地,不走招拍挂出让程序,为本部门职工、职员建设住房,美其名曰经济适用房,真正的享受人群仅仅是这些阶层。这是没有存在理由的。
而最初一线城市的经济适用房更是赤裸裸的变为特权房,与百姓没有关系,在无偿划拨结束之后,又完全背离了低收入群体的购买能力,继续大建经济适用房,没有实际可能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只会在本该依靠市场达成分配的住宅,继续满足中高收入阶层的投资需求。这是必然的现象。
廉租房建设不可能迅速增加的情况下,经济使用房的价格双轨制,对于房产投资者是绝对利好,毕竟在城市化进程当中,会有很多人群是通过租用城市住房来实现居住的。那么,一个城市的外来人口,没有可能享受这个城市的廉租房,这样的人群租房需求巨大。
经济适用房一定不是解决百姓购买住房问题的最好方式。
而依靠上级机关的管理来解决这些问题,一来不可能,二来即使解决不了,也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的土壤不患贫而患不均,即使完全市场化的分配体系存在也不能达至和谐,依靠计划分配更不可能得到平衡。
确实要调查一下,二三线城市的经济适用房有多少是滥竽充数的?有很多实例,经济适用房立项,最后退出经济适用房指标,建设商品房,这会成为大建经济适用房的滥觞。
寻租权利尽量避免,不给变通能力超强这一机会,恐怕只有完全市场化。但是我们眼里市场化一直是污泥浊水。
当然,在下决心保增长、保和谐的情况下,取消经济适用房的呼声也不会变为现实,那么只有加强管理一途。那么尽量少的留存寻租机会也就是必要的,仅此而已。我一直是良性变革派,自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派”。
注意以下现象:
第一
单位集资建房禁止,必须纳入政府统一管理,上市销售只有政府房产保障部门。
第二
经济适用房户型标准必须限制在中低收入普通阶层的需求线上,保证总价的低廉。
第三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公开公式,包括享受者的单位、名字、家庭概况,可以组建监督团对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
监督团成员的随机抽取,借鉴美国陪审员的方式,必须是绝对代表民意的。
第五
商品住房的成本是商业秘密,经济适应房公布成本是必要的。
第六
经济适用房立项不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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