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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烂在自家锅更多的是无奈

(2008-05-26 22:50:32)
标签:

杂谈

 

据闻有专家近日讲股市和楼市的形势,做一个很生动的比喻, “肉烂在锅里”,亚洲金融危机时,泰国等国家由于外资大量抽逃导致金融危机爆发,可以比喻成“煮熟的鸭子飞了”。

由次想到“谁愿意肉烂在自家锅”。昨天白天上公开课《房地产投资和金融》,第七部分提及我国对外资的限制存在需改进的地方,很受欢迎,由于讲课时间有限,譬如:

        在澳大利亚:海外人士持有的澳洲临时居住签证至少还有12个月的有效期,可向外资审查委员会提出购买二手房的申请。所购买的房产必须以自住为原则,而不是作为出租之用。当买房者签证到期或者终止在澳大利亚居住,此房产须在此之前出售。

        在中国:海外人士至少在中国居住12个月以上,可购买任何商品房房的申请。所购买的房产可以自住或出租。当买房者签证到期或者终止在中国居住,此房产无须在此之前出售(即可以保留)。

我问学员们,哪个政策更好?答案是非常明确的。

现将我最近在〈中国土地资源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附在这里,现摘要部分供大家评价和指正。

海外住房市场掠影 – 海外人士澳大利亚买房

作者上世纪90年代几乎都居住在澳大利亚,其间曾先后任职于全球最大的房地产投资集团之一的联胜集团,澳大利亚最大的投资银行麦格理银行,,并成为澳大利亚房地产协会资深会员所以对澳大利亚房地产市场还是比较了解。

随着近年去澳大利亚定居、留学和经商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除了定居者按照澳大利亚人一样待遇,留学生和经商者就属于海外人士。这些留学生和经商者人中部分有经济能力人,不管是出于安心读书和工作原因,或想投资和省租金目的,相当愿意买房。

海外人士可以合法持有澳洲本地房产,但是在购买房产的同时,需要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海外投资审核委员会(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简称FIRB) 审核,获得批准之后买房才是合法的。贷款数量可以达到房价的80%,贷款费用和利率与澳大利亚人一样;澳大利亚房产交易要有律师参与,但海外人士支付的律师费比澳大利亚人支付的律师费略高些。澳大利亚政府规定买家所付的首期,先存入信托户口,开发商、卖方和中介方无权动用,全部手续办完。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所有买家(除了参与房产拍卖时买入),在正式买卖合同生效后有5天的冷静期,即在这5天内买家有权中止合同,如果买家行使冷静期中止权,需支付则房产成交价格0.25%的赔偿金。这里列出留学生和经商者在澳大利亚买房须遵守的几条主要原则:

1.    海外人士在澳买房地产前必须得到海外投资审核委员会的批准

2.    海外人士所购房必须是新建房产或者是楼花,不能是二手房

3.    澳大利亚政府对海外人士买二手房有一些限制规定,根据各种情况有10种以上,但与留学生和经商者相关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1)海外人士持有的澳洲临时居住签证至少还有12个月的有效期,可向外资审查委员会提出购买二手房的申请。所购买的房产必须以自住为原则,而不是作为出租之用。当买房者签证到期或者终止在澳大利亚居住,此房产须在此之前出售。

2)  海外留学生可以买不能超过$300,000澳元(200万元人民币左右)的房产,但此留学生需18岁以上、在澳洲政府认可的大学入读、签证余留时间超过12个月且此房产需在学校附近。

 

譬如,北京的一位王小姐,2006年初去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读会计硕士学位,2006年中在学校附近买了一套28澳元万元的二手房(Unit或称单元房),2007年底课程学完并通过,她面临的选择:

1.  如果回国,她需安排卖了此房产

2.  如果想要继续留学,须有延续的签证。

 

本文为张健2008年4月发表于中国土地资源报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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