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罗杰斯的案例点评(之一)
(2016-01-16 11:48:02)
标签:
罗杰斯人本心理学同理心共情全人心理学 |
分类: 与大师们通心 |
有人认为罗杰斯在一九四二年所出版的《咨商与心理治疗法》,是影响美国咨商和心理治疗界最伟大的著作。它是历史上第一本录音逐字记录后出版的心理治疗实例巨著。在罗杰斯的著作中,贺伯.布莱恩是第一位出现在录音带和影片中的案主,这使得他举世闻名。贺伯.布莱恩在书中出现的方式与其它著名治疗师的著作中的个案大不相同,他并非透过治疗师的眼光出现,而是完全以自己内心真正的感受来表达意见,使读者因而感同身受。罗杰斯也不是在经过回忆过滤之后现身,而是透过与案主即时互动的言语和反应出现在书中。整个过程完全公开,所有的对谈皆毫无隐瞒,也不做任何保留。
许金声点评:录音的作用的确无可非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它使案主(即来访者、当事人)“非透过治疗师的眼光出现”。我做个案时,也常常录像。我体会到的好处是:1、留下一个比较完整的资料,便于心理师能够对自己的个案负完全的责任。2、如果案主日后有任何质疑,心理师便于回答。3、如果案主日后还有多次调整,便于心理师总结经验,等……
在第一节的对谈中,罗杰斯公开承认犯下两次错误:取自第一次会谈中的两个例子特别有意思,这两个例子中罗杰斯怪罪自己打断了案主的思绪或感受的体验,这两次都是因为他提问得太直接,他评论第一次不当的介入,当时布莱恩还完全沉静在自己的世界中。(咨商员为什么在此时横加干预呢?此时提出问题、打断案主的自我表露,似乎毫无必要。)
许金声点评:“罗杰斯怪罪自己打断了案主的思绪或感受的体验”——咨询师能不能打断案主?在那些情况下可以打断?什么叫“提问太直接”?我的看法是“打断”与否,提问是否“太直接”与否,要取决于当时的情况,取决于咨询师和当事人的通心。该打断时就要打断,只要有利于当事人的治疗。提问该直接就直接,需要更直接时就更直接,只要有利于当事人的治疗。——我看到这里的时候,想到这些问题,同时,产生一个悬念,他公开承认的两次错误究竟如何呢?它们对咨询的进行有什么影响?
第二次的错误显示,罗杰斯显然是太过自我挑剔了。此时,布莱恩正在探讨自己的动机和生命力,正希望影响自己的那股负面力量不要那么强大,也对自己能否改变内心那股(平衡力量)有所怀疑。他说道:
“是的。以此类推,我感到全身充满活力,贮存的活力之多,使我有股冲动的欲望。现在的我所想要的,是如何把那些负面的感受转化为积极正面的助力。这种心态显然有双重收获。你知道,只要球能滚动,必然产生痕迹,相对的,如果负面的力量掌控一切,我们又如何能滚动球呢?”
罗杰斯立即的反应是:“你是否能够,嗯,——不一定今天,考虑一个问题,就是说,你所谓的“负面的力量”是指什么?”
罗杰斯认为自己做出这样的回应,是他在这次咨商中所犯下的第二个错误。理由与前面所犯的第一个错误一样:“咨商员偏离案主的对感受的自觉。”相对于诸如“你认为有人应该开始让那颗球滚动吗?”的问话方式,他所提出的问题反而触及案主内心的痛处。倘若莱恩对自己负面的力量有所警觉的话,他所需要的帮助也就微乎其微了。这样的问话方式,只会让案主产生更多的迷惑与防卫而已。
许金声点评:当事人说“我感到全身充满活力,贮存的活力之多,使我有股冲动的欲望。现在的我所想要的,是如何把那些负面的感受转化为积极正面的助力。”——当事人已经把自己的烦恼讲出来了,按照全人心理学的做法,也会像罗杰斯那样问,即问当事人所谓的“负面的力量”是指什么?”接着就进行处理了。在很多情况下当场就可以把这“负面的能量”转化为正面的!但罗杰斯认为自己问错了。在我看来,他根本就不具备能够当场处理,并且转化当事人“负面的能量”的理念和能力。
罗杰斯所在意的这两个发自内心的自然反应、不适当的回答,对一位已经和内心深处有所接触,并可以表达内心真正感受的案主,他非但没能做出正确的引导,也没有尽到咨商员应具备的同理心的责任。在往后的录音访谈中,罗杰斯一再地强调,治疗师充分了解案主内心世界的重要性。案主辨认内心的真正感受和自由表达内心看法,在同理心的处置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而治疗师的回应能否助长这个过程顺利简化或反而形成障碍,更是影响整个治疗工作的关键。事实上,直接的质问通常鲜见成效,倒是技巧性的处理可对案主产生鼓劢的作用,使他与自我经验更加深接触。这段面谈内容另有一个重点,布莱恩试图建构出他内心复杂的感受和规避现实的心理:
从以上的对话中,不难看出罗杰斯显然是游刃有余,所产生的效果更是与前两次发生的错误截然不同。他不但辨认出布莱恩内心的感受,且引导案主让这种感受变得更深入、更多样化。他使自己成为一位敏感的同伴,而不是一位权威的介入者。在这样的气氛下,莱恩紧崩的情绪获得纾解,展现出他原本一心想要的那个“动力的自我”。这种本乎同理心做为应答的例子,在罗杰斯所录制的录音带中时有所见,称之为反映感受的能力。事实上,一九八六年哈佛大学的约翰.思林(John
耐人寻味的是,罗杰斯本人对所谓‘感受反射’这个名词并不是十分满意,对思林的擅做主张更是不以为然。尽管罗杰斯始终未被说服,但思林的热忱,使他不得不注意到所谓的‘双重洞察力’。相关的资讯,他在一九八六年所出版《回应当事人中心》中,曾经有下列的描述:
“从我身为一位治疗师的立场,我不会试图去‘感受反射’。我试图去确定的是,我对案主内在世界的了解是否正确——我是否正看到案主此刻所经验到的。我对案主的每一个反应,都有未问出口的疑问:‘这就是你目前的状况吗?我所掌握的就是你现在所经验到的色彩、结构和感受吗?你所认定的意义与我的认知相同吗?如果不是,那么我希望能将自己的知觉调整到与你同步。’换句话说,我对案主目前经验的了解,完全是以案主的观点为准。当你盯着对方的眼睛,从眼神的反映中,你所得到的感受和所发现的含义将会更加敏锐。
因此,我认为治疗师所做的这些回应,不应该被称为‘感受反射’,而应称之为‘试图理解’(Testing
事实上,不论是称之为‘感受反射’或‘试图理解’,名称都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罗杰斯将同理心的理念应用在实际治疗上所代表的意义。同理心的理念正足以证明,一位想对当事人内心世界有所了解的治疗师,必须具有质问的欲念和启发当事人表达内心感受的能力。在他与布莱恩的治疗关系中,以及日后所录制的录影带里,罗杰斯不只一次的强调,从事进入并察知他人感觉世界的工作,治疗师若是缺乏耐心或能力不足,无形中将对彼此的治疗关系造成伤害。
就治疗师的训练来说,罗杰斯所引用的名词‘试图理解’,实在是一个颇令人感兴趣且值得加以讨论的议题。从他的各方面的表现,我们可以大胆地说他是一位无可救药的教育家;他是如此希望能透过他录音带和影片,对实际治疗工作产生影响,并深信这些资讯可以在训练课程中发挥很大的功能。他对治疗师的培育工作怀抱着崇高的理想,这是从所皆知的事实,也因此他对一般学员极度缺乏同理心能力,特别感到忧心忡忡。
很难想象,有人会在听到罗杰斯亲身参与的录音带或其治疗过程的书面纪录之后还不能理会,同理心回应的强力效果。罗杰斯也表示,同理心运用的前提是,治疗师必须要有调适自己情绪的意愿和认识反应的能力,唯有如此,治疗师才能以设身处地的立场去体会案主的内心世界,并把自己所理解的信息传达给案主。罗杰斯的录音带为同理心的功效提供最有力的证据,它在实际治疗中更有着难以估计的影响力。
许金声点评:以上是作者Brian Thorne在讨论罗杰斯的同理心应答的性质。罗杰斯不同意约翰.思林理解为“感受反射”,认为应该是“试图理解”或者“调整认知”,罗杰斯的理解应该更加深刻。这里有一个关键:究竟在咨询过程中,能够产生疗愈的是在什么地方?罗杰斯认为是咨询师通过“试图理解”或者“调整认知”表现出的对当事人的“同理心应答”。不可否认,它们的确是可以产生疗效的。但它们并不深刻,更不快速。
慢,是罗杰斯治疗方法的最大的一个问题。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罗杰斯太囿于自己的方法,囿于咨询师对当事人的“共情”、“接纳”,过分小心翼翼。他以为,只要能够与当事人共情,并且把对当事人的共情表达给当事人,就能够产生疗效。无可非议,这样是会有一定疗效的。但问题在于,这是不是足够高效、治本?通心理论认为,当事人之所以来找咨询师,最根本的目的是希望解放能量,变得更加自在,然而,他们自己却陷入在各种纠结和纠缠之中,难以和自己通心,与他人通心。咨询师要清晰地意识到这一点。如果说是共情,最重要的是要在深入到这个层面来共情。咨询师的任务是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结,处理纠缠。为此,咨询师的功力常常体现在尽快地突破当事人的阻抗。如果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的共情、接纳,常常会忽略对当事人阻抗的突破。在全人心理学看来,哪里阻抗大,哪里就有更多的能量需要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