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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张贴文书 是否正当

(2008-11-30 11:38:19)
标签:

房产

物业

纠纷

法院

法律

合同

律师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案情叙述

某小区的业主张某在小区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张贴致物业公司公开信多份。指出,物业公司乱收费,内部管理混乱,曾出现物业公司人员偷盗业主财产的行为,并号召广大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撤场等等。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对自己商业信誉、名誉的侵犯,要求业主张某停止侵害行为,并公开道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张某在未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即在小区显要位置张贴公开信,仅凭传闻对物业公司进行指责,已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判决业主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向物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杨晓刚律师提示

    业主或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业主认为物业公司违约或侵权,可以向政府建委主管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提起诉讼;如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侵犯其他业主权益(私搭乱建、侵占共有绿地等),物业公司可以予以制止、劝阻,拒不改正的,报政府主管部门。总之,无论采取哪种途径,均不得在没有事实依据、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利用张贴、传播等手段,对他人的名誉构成侵犯,否则,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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