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叙述
2002年5月,业主李某夫妇居住的北京市丰台某小区房屋内,开始有地下室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使其根本无法正常休息与生活,经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反映问题,都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4年9月,业主李某委托了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住房噪声进行测量,监测结果显示主卧室的噪声最大,超过国家标准10多个分贝。业主李某认为,长期的噪声振动及干扰,直接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休息、生活和孩子的正常学习,危害了一家人的身心健康。因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采取根本措施,彻底消除住房内的噪声污染,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对业主李某的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其有责任彻底改善原告的住宅环境质量,保障该楼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长期噪声超标的住宅生活环境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亦应作出相应赔偿,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夫妇精神抚慰金10万元。法院判决后,被告公司一直拒绝履行义务,后在法院强制执行下,将10万元赔偿金交到业主李某手中。
杨晓刚律师提示
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规约》、《业主手册》的规定或约定,维护业主正常的、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业主反映的影响正常生活、休息的噪声问题,应当及时协商解决,避免业主损失进一步扩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就噪声问题选择检测机构时,一定要请政府部门认可的,由专业检测权利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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