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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停水、停电

(2008-11-30 11:35:44)
标签:

杂谈

房产纠纷

律师

侵权

物业管理

物业纠纷

法院

房产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案情叙述

1998年3月某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一套。1999年3月,张某办理入住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无故不交各项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停水、停电或向法院起诉等。自2001年1月起,某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后,多次催促张某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张某一直未交。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止,物业公司为使张某交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切断张某房屋水、电若干次,共计天数为39天。

此后,张某以物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水、停电期间因其房屋无法入住而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张某以上所述属实,并认为断水、断电是供水部门、供电部门对抗用户不缴纳水电费的手段,物业管理企业采用停水、停电手段催缴物业管理费是不恰当的,因此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最后法院判令某物业管理企业以同地段的租金标准支付原告损失。

杨晓刚律师提示

    水、电是小区业主生活的必需品,即使合同中对强制断水、断电有约定,物业公司也不能以强制断水、断电作为手段,要求业主交纳各类费用。如果业主欠交费用,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或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欠费业主支付费用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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