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强制停水、停电
(2008-11-30 11: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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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
案情叙述
1998年3月某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其开发的房屋一套。1999年3月,张某办理入住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无故不交各项费用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停水、停电或向法院起诉等。自2001年1月起,某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后,多次催促张某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张某一直未交。2001年12月至2002年1月止,物业公司为使张某交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共切断张某房屋水、电若干次,共计天数为39天。
此后,张某以物业公司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水、停电期间因其房屋无法入住而租房居住的租金损失。
判决结果
杨晓刚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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