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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遭到殴打 状告物业公司失职

(2008-11-30 11:34:24)
标签:

杂谈

法院

房产

合同

纠纷

物业

侵权

律师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案情叙述

   2002年12月某日,杨女士在小区内一条市政道路上遭到他人殴打,杨女士向物业公司保安救助,但保安员未曾制止和救助。后杨女士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杨女士认为,当时在场的物业公司保安员未进行任何阻拦和救助,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保安义务,未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物业公司答辩称,杨女士被欧打地点,虽在小区内但属于市政规划道路,不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物业公司对此道路没有管理职责。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杨女士交费以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实,可以确定两者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杨女士遭受殴打的区域,在性质上属于社会道路,虽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代为管理,但不在物业合同范围内,物业公司在该道路上并无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义务。因此,杨女士无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保安员不仅负有保障约定范围内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还负有维护小区秩序和治安环境的职责。物业公司在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保安员在发现杨女士遭受不法侵害时,未尽力防止或控制侵害,也未积极救助,违反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对杨女士所受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此项补充赔偿责任应以物业公司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为限。

杨晓刚律师提示

    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或其他合法进入小区人员遭受侵害,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明知发生殴打行为,而不主动制止并进行救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外,属于物业公司保安人员能够控制的合理范围内,出于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的需要,也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救助。否则,物业公司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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