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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小区玩耍受伤 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2008-11-30 11:32:31)
标签:

杂谈

法院

房产

合同

物业纠纷

终审

物业管理

房产纠纷

监护人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案情叙述

   2001年8月某日,11岁女孩在小区内与同学一起打网球,为捡到被打在楼上一层平台上的网球,该女孩攀登草坪边的钢筋护栏时,不慎倒在了护栏的尖头上而受伤,花去治疗费用2.9万余元。2002年10月,受伤女孩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除了原告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外,物业公司安装的该钢筋护栏70余厘米高,且留下10余厘米的尖头,其目的虽是为了保护栏内草坪,但是没有考虑到居民特别是孩子的安全,埋下安全隐患,对原告所受伤害应付一定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给付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晓刚律师提示

    物业公司在管理设施、设备时,一定要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安装明显警告标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主或其他人受到伤害。物业公司安装、设置设施、设备时,要进行周密的调研,预防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比如,设施、设备的位置、高度、形状、使用寿命等等。维护、保养时,要进行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维修或联系厂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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