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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资质问题

(2008-09-11 16:21:19)
标签:

物业管理专业

资质

服务合同

专职管理

房产

分类: 房产物业纠纷防范篇

作者:杨晓刚律师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承接相应物业项目,否则,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很多业主以物业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无权为小区进行管理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但是物业公司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依据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与物业公司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均应当予以履行。而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相对应的物业资质,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与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有效无关,换言之,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费用。

  北京《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规定:“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示其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业主享有知情权,如业主发现物业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有权向政府建委房管部门举报、投诉,政府建委房管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有上述情况的,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并要求建委房管部门对该物业公司不予颁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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