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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个标准,怎么看都是涨价标准。
政府及舆论一致在希望控制房价,当然其中也包括了房价过快上涨,但看现在出台了这个所谓的“涨价标准”后,各地房地产开发商应该可以说是合理的、合法的把价格上涨10%,肯定不是以内,或许高一点更好。而实际上,纷纷出台的各地房地产调控目标,确实更像是从控制目标变成了涨价目标,现在如果每一个城市都将该目标制定在10%左右,必然会形成一个房价要上涨的心理预期,打破本来已经出现了房价步入稳定或下跌的态势。
其实,地方政府之所以出台这样一个宽松的保险目标,一方面是为了在符合国家调控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被问责;另一方面,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热度依旧有对“土地财政”依赖的因素。看样子考虑的真是很周到呢,即执行了政策,又留有了充足的余地,可谓煞费苦心啊。
城市房价调控目标跟GDP等数据挂钩,暂时还是比较容易让购房者接受的。但是相对具体而言,大中城市和二、三线城市还是要因地制宜制定房价调控目标。各城市在出台房价调控目标之前,应该先确认该城市房价水平是否存在虚高现象,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而不应该简单地与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否则将严重削弱楼市调控的政策效果,如果简单的房价调控目标与GDP或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简单挂钩,显然是各地政府应对楼市调控的一种留有余地的策略表达,而不是真正的把房地产调控进行深入的延伸与落地。
虽然“国8条”中提到,“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出台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大都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而并没有考虑居民住房支付能力。
如果居民无法承担目前的房价,那么即便房价增幅控制在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人们还是买不起房。应该说从中长期来看,将中国的房价涨幅控制在消费者,特别是购房者的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是合理的。但是从短期看,则需要分区域、分地区、甚至是分城市看待的。
对于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中,且房价较为合理的二、三线城市,可以采用这种控制标准。但对于一线以及沿海地区以及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不应该以当地GDP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为参照物制定标准。因为这种目标会给购房者带来房价将继续上涨10%的心理预期。我国各地的房价涨幅本身是不在一个水平上,因此各地的楼市调控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然而现在已经出台的各地调控目标却惊人的相似,不应该是某种巧合吧?
自2003年以来,一线城市及房价上涨快的城市不应该采用这种与GDP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直接挂钩的方式,因为目前这些区域的房价基础本身已经很高了,他们的房地产调控目标更应该是房价不要继续快速上涨、维持稳定,并适度有所下降,这种合理的、合法的涨价标准,却是没有从这个方面考虑。
目前,房地产的调控政策目的已经不仅仅是遏制房价的过快上涨,而是更深入的调控房地产市场本身,其中不留下“投机”炒作的空间是最根本的,而现在的涨价标准,留下的暗示与预期,却更加的推动了对于房地产投资市场虎视眈眈的投资客,这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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