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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一邦:70产权的前世今生

(2011-03-15 15:33:27)
标签:

房产

杂谈

分类: 房产

 

无论是买过房子的,想买房子的,或者是卖房子的,都有一个产权问题摆在面前,就是70年产权期限,都麻木了,也就不在追究这个问题的根源,但他的发展确实比较让人关注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其购买商品后就应当拥有永久产权,也就是商品所有权。而消费者购买中国的房产后,对房屋本身实际上应该也是拥有永久产权的,只是由于国家规定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导致房产实际产权只有70年,说白了就是房子永久所有权时消费者的,但房子所占用的土地却是有使用期限的。但是,如果如有些人士所建议的,赋予房产完整意义上的永久产权,等于授予房产所有人拥有永久的土地使用权,无异于让其实际拥有房产下面的土地产权,而这显然就与我国土地国有的性质相背离,与现有宪法与法律规定相背离。

因为中国宪法规定,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非私有。

所以,对于延长房产所有人对房产的使用年限来说,重要的不是要规定完整意义上的房产永久产权,而是在保持土地国有的前提下,延长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比如流传最广泛,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70年期满后可直接申请续期。

当然,规定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有利于政府更好地出于建设需要统筹土地使用安排。但是又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出现,我国现有法律已经规定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在给予合理补偿情形下征收公民不动产。那如何保障房地产消费者及房地产拥有者的权益呢?政府合理征收如何界定呢?

解决目前中国房产产权70年难题需双管齐下。首先,通过细化立法规定当70年期满后,房产所有人有权申请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在交纳合理费用后,可以获准继续享有房产下的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应当通过更为严密的法律规定与制度设计,强化国有土地上财产征收权力制衡,确保政府在真正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及落实合理补偿情形下征收公民房产,以减少政府统筹土地使用安排的阻力。并应该尽快对相关法律予以修改并明确处理办法,同时应当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

并不是我们较真,而是法律对于这个问题的表述过于模糊,根据 19905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70年。而自20077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49条又进一步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物权法》关于“自动续期”的规定太笼统,并未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在续期时使用权人是否再需要支付费用这一问题,目前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主导性法律的缺失,导致下位法制定和执行的任意性。例如《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则作出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约定。而“到期后无偿收回”或者“续费使用”的方式,无疑会加重广大群众的负担。在“买房等于交70年租金”的政策背景下,老百姓无法拥有真正的恒产,更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土地出让二次收入的预期,助长与民争利的心理。如果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必然会推动一些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地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收回土地再次出让,不仅会激化社会矛盾,也不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助长一些地方财政开支挥霍无度的行为。此外,随着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大规模临近,如果这一问题仍迟迟未予明确,就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市场的更无序发展。

关于房地产使用期限的问题,到目前来讲,必须需要考虑,如果70年产权期满后,继续使用还需缴纳土地使用费,那么现在的房价是不是太高了。所以这是一系列的问题,确确实实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好好讨论,尽早确定下来。土地制度的改革也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中来,提得越晚将来造成的后遗症、损失就越大。这实际上涉及土地制度,这个问题人们一直想回避,70年后再来决定吗?不如早点儿说,或者现在干脆就说,你买的房子是永久使用权,这样一来对于房价才会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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