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基本关系
(2023-10-21 08: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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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思偶得 |
2023.10.21
存在的基本关系
主体——意志——律令——形式——目的,这是存在运动合目的性的律令运动原理,又是存在运动秩序性的原因,是秩序运动表象之本质。
主体性存在是超理念和表象的,因为理念出自主体,理念是非物质的,超理念和表象的主体更是非物质的,作为客观实在(或仅是感官实在)之物质,只是或至多只是存在之一种,因为其是流变的(这流变是主体间意志和能力较量的结果),相对于存在主体为工具、为质料,是主体性存在的附属,理念和物质存在是属于主体性存在的,而主体既非物质,也非理念,超越二者是更根本的存在,所以宗教超越过往哲学之处在于直面主体,是对主体存在的关照,而哲学在基本存在的关系上一直含混不清。
存在的种类:
1)、主体性存在;(昔在、今在、永在之主体;由昔在以其道所创造之不同属性主体;由被造主体赋名创造之类主体(非真主体,只是模拟)——智能设备)
2)、理念性存在(概念、名,关系);
3)、能力(能量)性存在(有表象可感知的能力——如热、光等——蕴含于物质及运动,有超感官感知的能力——如智慧、美——蕴含于秩序或形式,美(的表达和审美)属于能力);所以质量可转化为能量(因为质量和形式相似,都为虚在,能量才是实在。质量是感官实在,本为虚在,是能量的表现形式之一),形式也能转化为能量;能量也能在不同形式间转化,就是所谓的物理、化学变化。
4)、感官现实性存在(各样物质表象),即物质。物质只是存在之中感官现实存在,是运动的质料,并非运动秩序、目的之本,所以唯物主义是难以面对意志、形式等问题的,所谓量变质变原理、对立统一规律等只是对于运动表象的综述,而非对运动秩序本质的发现。
身份问题
推论: 名高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