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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新加坡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2008-01-28 14: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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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分类: 人民网、新华网反腐论坛专题
 

                 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实现我国司法法治化

                    〔1.7〕新加坡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东方强势

来源:新加坡最高法院网

 

                           新加坡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新加坡第1司法宪章

    新加坡于1819年2月6日开埠,并于同日订立新加坡第1司法宪章。当日,汤姆斯"史丹福"莱佛士爵士(Sir Thomas Stamford Raffles)、柔佛胡先苏丹 (Sultan Hussein of Johor),以及阿都尔拉赫曼"天猛公(Temenggong Abdu'r Rahman)签订了友好同盟条约。1807年,英帝国向东印度公司赐下第1司法宪章,在槟城设立了审判法庭。

                      第2司法宪章

    1825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乔治四世第6法令第85章,授权英国国王为新加坡和马六甲两个英国殖民地的司法行政预先采取措施。这两个殖民地和威尔斯太子岛(即今日的槟城岛)联合组成英属海峡殖民地。

    第2司法宪章在1826年11月27日发布。该宪章废除了当时管辖权只限于威尔斯太子岛的法院,同时成立了威尔斯太子岛、新加坡和马来亚法院。宪章限定该法院在刑事诉讼方面,必须“效仿英国法院的方式与格式”,同时也必须“兼顾原地居民的各种宗教和风俗习惯” 。在民事诉讼方面,该法院必须“按照公正与权利原则,作出裁决与宣判”。该法院的两个法官职位由总督与常驻参赞担任。第三个法官职位则由威尔斯太子岛的常驻法官担任。常驻法官来往巡回马六甲、新加坡两地,有常驻参赞与总督从旁协助,后者以非专业法官身份执行任务。

            第3司法宪章

    1855年8月12日,英殖民地政府又批下了第3司法宪章,以应付当时由于新加坡的迅速发展所带来的更大的司法工作量。在第 3司法宪章下,法院经重组分成两个部门。第一个部门管辖新加坡马六甲两地,由新加坡法官、总督与新加坡马六甲常驻参赞组成。第二个部门则管辖威尔斯太子岛和威斯利区,由威尔斯太子岛法官,威尔斯太子岛总督与常驻参赞组成。

      司法体制在1868年至1941年期间的新发展

    1867年所制定的司法职务法令,为我们的司法体制带来了进一步的改革。海峡殖民地总督不再出任法院法官的职位,尽管如此,常驻参赞仍以副总督的新职称留任。在这项法令下,其他官员也改了职称,如:“新加坡法官”改称为“海峡殖民地大法官”,而“威尔斯太子岛首席法官”则改称为“威尔斯太子岛法官”。当时出任新加坡法官的彼得"宾逊"麦氏威尔爵士(Sir Peter Benson Maxwell),在1867年成了海峡殖民地第一任大法官。

    1868年的最高法院条例废除了威尔斯太子岛、马六甲和新加坡的法院,设立海峡殖民地最高法院取而代之。接下来,1873年的法院条例也对法院进行了重组。改组后的法院由大法官、槟城法官、一名高级助理法官和一名初级助理法官组成。法院在新加坡马六甲及槟城两地分开办公。另外,该条例也赋予海峡殖民地最高法院受理上诉的司法权,而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则为终审法庭。在这之前,上诉只能够交由国王主持的会议审理。

    1878年的法院条例,再度改变了司法体制的架构。该条例响应了1873年至1875年在英国实施的法院法令,后者修正了英国法院的架构。在该条例下,海峡殖民地最高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与新英国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相等。

    1907年的法院条例授权随时委任马来联邦司法委员,执行海峡殖民地最高法院法官职务。刑事上诉法院条例在1934年9月1日生效,刑事上诉法院随之组成。在这之前,上诉法院只限于执行民事上诉的司法管辖权;由此可见,组成刑事上诉法院是必要的。

 

日本占领期间

    1942年日本攻占新加坡后,我国法院也随着停止操作。日本占领军成立了一个军事法庭,以执行军事条例与日军的相关法律。随着1942 年5月27日一项宣言的颁布,法院又重新开庭。该宣言允许法庭在不干涉军事行政事务的情况下,继续按照原来实行的法律体制运作。“昭南高等法院”在1942年5月29日开庭;同时也组成上诉法庭,但却从未开庭。

 

二战后至独立期间的沿革

    日本在1945年9月12日投降后,新加坡暂时归英国军事行政处治理。英国军事行政处宣布,所有日本所发布的公告和政令即时失效,“恢复遵守一切日本占领前所实行的法律与惯例”。英国军事行政处在1946年3月31日停办。接着,海峡殖民地也遭到解散;新加坡在1946年4月1日,成为独立的英国王室殖民地。由高等法庭和上诉庭所组成的最高法院按新加坡殖民地枢密院令规定成立。刑事上诉法庭继续受理案件。终审法庭为英国枢密院的司法委员会

 

    1955年5月2日,Tan Ah Tah先生成为第一位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本地人;接着,Frederick Arthur Chua先生和黄宗仁先生(Mr Wee Chong Jin)也先后在1957年2月15日和1957年8月15日受委。黄宗仁先生(Mr Wee Chong Jin)也是第一位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本地出生新加坡律师。Tan Ah Tah先生和Frederick Arthur Chua先生原属殖民地法律服务机构。

    1963年1月5日,黄宗仁先生(Mr Wee Chong Jin)成为第一位出任新加坡大法官的亚洲人。此举打破了只限由英国人出任新加坡大法官这个源远流长的传统。最后一位受委任的英国籍大法官是亚蓝若斯爵士(Sir Alan Rose)。1963年9月16日,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后,司法体制又再度有所变动。马来亚联邦法令在1963年9月16日生效,马来西亚联邦法院和马来西亚司法体制架构同时建立。1964年的马来西亚法院司法权法令废除了新加坡法院条例下对于新加坡最高法院的规定、同时对新加坡刑事上诉庭法令在整体上也加以废除。新加坡殖民地最高法院被马来西亚驻新加坡高等法院所取代,与此同时,上诉庭也被纳入了联邦法院。终审法庭仍然是枢密院的司法委会。

 

            独立建国后的发展

    尽管新加坡在1965年8月9日独立,然而新加坡与马来西亚两地在司法体系上的关系,却持续到1969年才正式断绝。1969年最高法院司法权法令重新成立了由高等法庭、上诉庭及刑事上诉庭所组成的最高法院。

    陪审团审讯制度在1969年告废除,刑事诉讼程序法典也在同一时期作了修订:凡牵涉死刑案件的审讯须由两名法官主审。这样的安排一直持续到经修订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典在1992年4月18日生效后,牵涉死刑案件的审讯才由一名法官主审。

新加坡司法体制下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就是在最高法院内设立司法委员制度。

 

注:本中心正在组织一场“保卫共和国公民生存底线”的法制讨论,请关心这一课题的各界有识之士,登陆“东方强势的博客”,地址为:http://blog.sina.com.cn/fund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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