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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新加坡法庭费用及聆讯费

(2008-01-28 14:14:35)
标签:

文化

分类: 人民网、新华网反腐论坛专题
 

               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实现我国司法法治化

 

                    〔1.6〕新加坡法庭费用及聆讯费

                                 东方强势

来源:新加坡最高法院网

    多项法定条规对法庭费用都有订明规定,有关费用按民事诉讼程序分阶段交付。一般而言,在向法庭提呈文件时缴付。然而,法院所提供的服务,如∶聆讯、文件盖章、以及提供文件副本等,也实行另一套收费制。

除了法庭费用以外,上诉人也可能须要就上诉答辩人的讼费缴存保证金。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经申请,各主簿有权按照《法庭规则》或展开诉讼行动的特定条款规定,谕令免除、退回、及(或)延后缴付某些民事诉讼的法庭费用。一般上,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有关费用才可获得豁免或者退还:

      交付费用会造成过度的财务困难;

      真正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程序因为必须付费而无法进行;或

      申请机构已获准免付费用。

 

     法庭聆讯费

    除了在《法庭规则》第90A指令第3项规则规定下的某些诉讼程序之外,凡是在高等法庭由法官在内庭或开庭审理的事宜,从第四天算起,一概必须缴付聆讯费。

聆讯费一般上是在排期聆讯(即∶诉讼各方已准备就绪)的时候缴付。有关费用通常是由原告或申请聆讯日期者缴

 

注:本中心正在组织一场“保卫共和国公民生存底线”的法制讨论,请关心这一课题的各界有识之士,登陆“东方强势的博客”,地址为:http://blog.sina.com.cn/fund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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