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实现我国司法法治化
〔2.4〕 意大利民事司法改革简评
东方强势
作者:何良彬 来源:中国法学网 日期:2008-1-22
意大利。很少有几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能象意大利如此冗长,这里的民事诉讼周期只能用年不是月来计算。在20世纪50至60年代,意大利下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的平均审理周期分别为18个月和24个月。到80至90年代,一审民事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猛然增加到3.3年,上诉程序的期间更长。从1990年7月至1991年6月,意大利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还不到30%,其中地方法院的年结案率甚至低于20%
。即使到1994年,司法法院处理一件案件仍需616天,大审法院处理一件上诉案件需要951天,审理一件上诉案件需1271天;上诉法院处理一件案件需要1031天,最高法院也需934天。如果一件案件历经一审、上诉和最高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平均大约需要10年时间。由于过度的迟延,在1994年审结的100余万件案件中,居然只有约35%以实质判决结案,因为许多当事人宁愿得到一个及时的"瘦的和解",也不愿为一个"胖的判决"等上许多年。导致诉讼迟延的原因很多,但意大利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无疑是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之一。虽然意大利法官具有一定的诉讼指挥权,但民事诉讼法仍以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原则,对普通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不仅仅是可以决定审判对象和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他还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影响和支配诉讼"
。因此,了解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改革中的经验教训具有特殊意义。
意大利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首先是扩大适用简易裁决的范围以替代普通诉讼程序,以应付越来越重的案件压力。1973年8月,意大利颁布改革有关个体劳动及社会保障争议领域诉讼程序的第533号法令,旨在使劳动诉讼免受普通诉讼程序审理周期过长之苦。在此类案件中,法官享有较为广泛的取证权力,可以命令在诉讼过程中支付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钱款,法官也有在审理结束时即作出判决的义务。为支持为有利于工人的支付,法官还可赋予一审判决立即强制执行的效力。总体上看,法案放弃了对"法官职位的纯粹性"和"法官的消极性"的要求,而法官也从整体上承认了法案规定的实体上的程序指挥权。进入90年代后,民事诉讼改革进程有所加快。1990年11月,意大利先后颁布了两个改革法令,其中第353号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紧急措施",第374号则设立了治安法官,并赋予其广泛的民事管辖权,以减轻普通法院的负担。为推进改革,1994年12月,意大利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其任务是研究并明确提交给议会且为政府颁布法令所遵循的对民事诉讼法典进行全面改革的原则和标准。1995年,意大利新民事诉讼法典颁布;同年12月,第534号法令颁布,标志着意大利民事诉讼的整体改革全面展开。1996年6月和9月,司法改革委员会先后将改革方案和附属报告提交给司法部。1997年5月,意大利颁布第127号法令,对现行法官选任制进行全面改革。同年7月,旨在改革法院体制的第254号法令授权政府合并司法法院和大审法院,并建立起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独任法官庭。
总的来说,由于意大利民事诉讼制度长期受制于诉讼拖延之累,加之对程序法进行全面变革的争议在过去20年中从未间断,导致整体改革起步较晚,进程较慢,很多改革措施缺乏系统性和长远性,改革的局部化和零碎化现象突出,改革效果也不是特别明显。就连意大利学者也承认,意大利民事诉讼改革的整体成效目前还不足以让人乐观,有的改革措施甚至算不上实质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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